上訴人濱州廣廈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廈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濱州亞光毛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光毛巾公司)、上海會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亞光家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會馨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2015)濱民二初字第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濱州廣廈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山東濱州亞光毛巾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魯16民終21號
判決日期:2017-08-28
法院: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廣廈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2015)濱民二初字第45號民事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支付廣廈公司樁基工程款130299元及利息;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原審法院認定的廣廈公司應當自2008年3月27日起兩年內向亞光集團公司或德豐公司或其他債務承受者毛絨公司、會馨公司行使權利,廣廈公司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與事實嚴重不符,適用法律明顯錯誤。首先,廣廈公司于2005年3月7日與山東亞光紡織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光集團公司)簽訂《樁基工程施工合同》后,第一筆工程款付款自2005年3月23日至最后一筆工程款付款2008年3月27日,先后十三筆均是通過轉賬支付。工程款支付前由廣廈公司工作人員把付款的材料交付亞光毛巾公司的經辦人簽字,然后交付到濱州亞光毛巾有限公司的財務部門。雖然有一張金額為219276元的發票,載明付款方式濱州亞光毛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毛絨公司)。但實際付款人也是亞光毛巾有限公司。自亞光毛巾公司第一次付款至最后一次付款,歷經三年,每次付款都是廣廈公司多次催要才支付。期間廣廈公司的負責該項工程的工作人員與亞光毛巾公司的財務人員及負責該樁基工程的工作人員多次催要從未間斷。廣廈公司自2008年聯系亞光毛巾公司的該工程負責人劉景新(電話:130××××5627)、孫大軍(電話:187××××9877)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時,得到的答復是因為亞光毛巾公司和亞光毛絨公司分家,等分家工作結束后就支付給你。并且在2012年12月廣廈公司提起訴訟前,也從未中斷過與亞光毛巾公司負責該樁基工程的工作人員聯系。亞光毛巾公司、會馨公司因分家拖延了付款的時間,但分家的期間不應計入訴訟時效之內。山東亞光紡織集團更名為濱州市德豐紡織有限公司這件事情,及之后被裁定破產還債,2008年1月4日被濱州市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這一事實廣廈公司均不知情,亞光毛巾公司負責該項工程建設的工作人員從未告知過廣廈公司。廣廈公司也從未接到清算組的通知登記債權,包括2009年毛絨公司被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解散,進入強制清算程序,廣廈公司也從未接到清算組的通知登記債權。2012年12月20日至2014年8月27日的訴訟階段,亞光毛巾公司明知道欠廣廈公司的工程款已經由會馨公司承擔,但是仍采取了隱瞞事實的做法,也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訴訟時效目的是督促當事人及時主張權利,且期間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債務人不應以此作為其免除債務的法定理由,在亞光毛巾公司、會馨公司無證據證實廣廈公司放棄該工程款的情況下,債權人陳述未間斷主張權利而債務人陳述債權人從未主張權利,應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采信廣廈公司從未間斷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意見。另亞光毛巾公司、會馨公司欠付工程款十幾萬元,廣廈公司不可能放棄,不可能不追要。
亞光毛巾公司辯稱,一審認定正確,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會馨公司公司辯稱,一審認定正確,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廣廈公司一審訴訟請求:亞光毛巾公司、會馨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30299元及利息;訴訟費由亞光毛巾公司、會馨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5年3月7日,廣廈公司(乙方)與亞光集團公司(甲方)簽訂《樁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乙方為甲方的整理車間、染整車間、毛絨車間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工期自2005年3月6日至同年4月20日;工程總造價為200萬元,完工后據實結算;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后3天內設備到場,甲方向乙方支付總造價的20%,工程完成50%,甲方支付總造價的30%,工程完成80%支付總造價的20%,余款工程驗收合格后30天內付清。合同簽訂后,廣廈公司依約施工。2005年7月26日,經山東黃河信工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審核,該工程造價2045856元。自2005年3月23日至2008年3月27日,亞光毛巾公司及濱州亞光毛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光毛絨公司)支付了1915557元工程款,尚欠130299元,其中最后一筆為2008年3月27日,亞光毛巾公司向廣廈公司代亞光集團支付工程款11157元。2006年10月24日,廣廈公司為亞光毛巾公司出具了兩張面額分別為712522.66元和1114057.34元的工程款稅務發票,為亞光毛絨公司出具了兩張面額為219276元工程款稅務發票。
亞光集團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28日,于2007年1月30日變更名稱為濱州市德豐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豐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為7453.8萬元,其中,亞光毛巾公司持股比例為93.29%,其余為王延平等七名自然人股東持股。2007年3月30日,德豐公司因資不抵債,被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以(2007)濱民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該公司破產還債。廣廈公司至今未向一審法院申報債權,因而該案卷宗中《資產評估報告書》應付賬款(包括流動負債、長期負債)賬目中亦未將應付廣廈公司的工程款130299元列入。2008年1月4日,該公司被濱州市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現德豐公司破產還債程序尚未終結。
亞光毛絨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18日,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股東為顧民強、杜魯軍、顧東輝和上海亞光家紡有限公司。2009年6月5日,毛絨公司被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8)濱中商初字第6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解散,同年7月23日進入強制清算程序,在清算組的主持下,亞光毛絨公司各方股東就公司的資產分配、債權分配、債務承擔達成協議,上海亞光家紡有限依據該協議取得了包括廣廈公司所施工工程在內的亞光毛絨公司二、三期建設項目的所有權,同時亦承擔上述建設項目的債務。
上海亞光家紡有限于2012年4月22日變更名稱為會馨公司。
2012年12月20日,廣廈公司曾以亞光集團公司、亞光毛巾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于2014年8月27日撤回了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廣廈公司與亞光集團公司簽訂的《樁基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依約全面履行合同確定的義務。根據合同約定,亞光集團公司應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付清剩余總造價30%的工程款,雖然雙方均未提交涉案工程竣工報告,但涉案工程經第三方山東黃河信工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審核定案后已確認工程款結算價格,可推定第三方出具結算審核報告的日期即2005年7月26日已竣工驗收合格,亞光集團公司應于2005年8月26日前將剩余工程款付清。廣廈公司應自亞光毛巾公司最后一次代德豐公司付款之日即2008年3月27日起兩年內向亞光集團公司或德豐公司或其債務承受者亞光毛絨公司、會馨公司行使權利。故廣廈公司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對于其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濱州廣廈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906元,由濱州廣廈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06元,由濱州廣廈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高立俊
審判員王正真
審判員徐麗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真真
判決日期
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