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訴被告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彭某某與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晉0881民初1231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山西省永濟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醫療費等共計47595.7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5月8日,被告李某給我打電話,讓我給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濟大舜豪庭項目部找人干活。2019年7月3日下午3點左右,我在大舜豪庭地下室樓梯口打混凝土、照看模具,后由于模具松動,露出混凝土,隨后用塔吊保護,但滑輪摔落,打在我左手無名指上,隨后我和李某來到永濟市崇德醫院治療。在治療期間,我總共在醫院花費3003.7元,加上各項費用總計47595.7元(后附入院證、住院病例首頁、出院證)。但我治療后,被告李某未支付任何費用,被告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支付任何費用。無奈,現向永濟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彭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95元,退回原告彭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蘇仙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