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執行人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郭世鵬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晉0802民初5555號民事調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支付15萬元及利息、承擔案件執行費2160元
申請執行人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郭世鵬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晉0802執35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7-21
法院: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所采取的執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起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凍結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現實際控制金額不足。
3、本院于2021年2月9日輪候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
4、本院將被執行人納入限制高消費令中,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5、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通過談話方式將被執行人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本院向申請執行人釋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對本院認定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認可,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寧偉
審判員程秀紅
審判員李民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趙雅楠
判決日期
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