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河東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東建筑公司)訴被告永濟市城西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東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寧亞斌、李萬學、永濟市城西街道辦事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軍峰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山西河東建筑有限公司訴被告永濟市城西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晉0881民初1863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山西省永濟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河東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工程款476726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8年8月15日算起至付清止);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25日,原告收到被告中標(成交)通知書:永明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永濟市柳園社區改擴建工程于2018年6月22日在運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競爭性磋商。公示無異議,確定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為本項目中標的。后,被告與原告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永濟市城西街道辦事處柳園社區改擴建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自2018年7月1日開工,于2018年8月14日竣工。當時合同價款為3368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進行施工。2018年7月15日,圖紙變更項目共計十二項。2018年7月16日,原預算沒有項目以及甲方要求項目共十四項。2018年7月16日,后期追加項目4項和19項共計23項。2018年8月,原告按照合同及變更項目的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務。2018年8月15日,原告、被告、工程監理單位對竣工報告共同簽字認可。原告對竣工工程進行移交,被告驗收合格。后,山西廣信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原告所干工程出具結算審核報告單,原告送審金額為930570.34元,后審定金額為813526.25元。2019年1月25日,被告付工程款9萬元,2019年9月,付工程款3.5萬元,2020年4月15日,付工程款211800元,現還欠476726.25元未付。前述欠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由于被告的原因未按約支付工程款,已構成違約,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即利息損失,利息應從2017年8月15日算起至付清止,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具體付款數額利息按上述給付的時間段分別計算。
原告依法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合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各一份;
證據二、開工報告、竣工報告、竣工驗收證明書、竣工驗收移交記錄、現場主材簽證單(2018.7.15)、現場簽證單(2018.7.15)、現場簽證單(2018.7.15)、現場簽證單(2018.7.30)、現場簽證單(2018.8.15)、柳園社區擴建工程結算承諾書各一份,關于柳園社區擴建項目工程項目費用增項申請兩份;
證據三、永濟市柳園社區改擴建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書(2019.3.28)一份;
證據四、中標(成交)通知書一份;
2020年11月27日,原、被告達成的調解協議一份。
被告永濟市城西街道辦事處辯稱,對原告所述其為被告承建工程、工程總價款以及所欠價款數額均無異議,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及調解協議均無異議。因本案所涉工程款由財政資金撥付,現在辦理撥付手續還需要一定時間,被告也同意完善撥付手續后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撤回對被告永濟市城西街道辦事處的起訴
判決結果
準許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訴。
案件受理費8450.80元,退回原告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25.4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合議庭
審判長謝煥玲
人民陪審員苗麗麗
人民陪審員張永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旭娟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