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朔州平魯區蘭花永勝煤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濟分公司、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山西朔州平魯區蘭花永勝煤業有限公司與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濟分公司、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晉0603民初363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朔州市平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山西朔州平魯區蘭花永勝煤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貴院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工程款132萬元并支付從2012年11月29日至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543911.5元,兩項合計1863911.5元;2020年7月21日后利息按工程款132萬元,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山西朔州平魯區蘭花永勝煤業有限公司于2012年通過公開招標的形式將其工業場地土方工程交由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施工,雙方于2012年5月1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山西朔州平魯區蘭花永勝煤業有限公司與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濟分公司、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實際施工人唐文協商,工程款支付后扣除管理費及稅金后,由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濟分公司再支付給實際施工人唐文。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山西朔州平魯區蘭花永勝煤業有限公司將工程款全部支付,但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濟分公司并未將工程款支付給實際施工人唐文,且拒不配合對賬,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山西朔州平魯區蘭花永勝煤業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鞏文軍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王林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