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山西金盛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2019)晉0802民初5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山西金盛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8民終1219號
判決日期:2020-07-06
法院: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山西金盛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判第二項,支持上訴人一審的反訴請求;二、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上訴費。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施工合同履行中,上訴人已支付被上訴人1894479.42元,但被上訴人至今沒有向上訴人出具增值稅發票。原審法院竟然認定上訴人未按合同約定的義務繳納稅金,直接判令上訴人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77620.58元,完全違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顯屬不當。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訴人作為發包人主要合同義務為支付工程款,被上訴人作為承包人,主要義務為交付工程,開具發票是隨附義務,且合同明確約定由上訴人承擔該工程所有付款,其并未按合同履行,被上訴人未開具發票,是合理行使抗辯權。二、銷售方是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受國家稅法調整,不應當屬于人民法院民事糾紛受理范圍。上訴人想以此對抗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沒有法律依據。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7620.58元及利息(按中國工商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6.4%計算,從2014年10月9日算至款付清之日為止);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山西金盛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給付增值稅發票及履行竣工驗收義務;2.由反訴被告承擔本案反訴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本訴原告(反訴被告)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本訴被告(反訴原告)山西金盛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本訴被告(反訴原告)將位于中銀大道與姚暹渠交匯處中銀.城邦領秀城A座的地基處理項目發包給本訴原告(反訴被告)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鋼筋砼灌注樁每延米445元,空樁每延米40元(鋼筋籠標高以上部分),總承包價約為貳佰萬零貳仟伍佰元(2002500元)(含測量放線至工程完工后渣土清運至原土標高,不含稅金,稅金由甲方山西金盛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工程完工后,灌注樁及空樁費用根據實際完成的延長米乘以其每米單價計算結算值。驗樁合格、完善竣工資料后辦理竣工結算手續,工程款付至工程結算總造價的90%;剩余結算總造價的10%工程款在主體結構封頂一次性付清。后經原、被告及監理單位三方出具的《建筑安裝工程(預結)算書》確認,預(結)算總造價為貳佰零柒萬貳千壹佰元整(2072100元)。本訴被告(反訴原告)山西金盛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支付本訴原告(反訴被告)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94479.42元。同時查明: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及監理單位三方已經出具了樁基工程驗收記錄及竣工報告,所有項目均已驗收合格。被告(反訴原告)山西金盛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繳納相應的稅款。
一審法院認為,合同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原告(反訴被告)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山西金盛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合法有效。本訴部分,原、被告已對工程進行了結算,對工程款均無異議,原告已經履行竣工驗收義務及辦理竣工結算手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77620.58元,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利息因未提供證據證明主體結構封頂的具體時間,故應自原告主張之日(2019年1月1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反訴部分,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經履行了竣工驗收義務,出具了樁基工程驗收記錄及竣工報告,被告(反訴原告)山西金盛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要求反訴被告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竣工驗收義務,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總承包價約為貳佰萬零貳仟伍佰元(2002500元)(含測量放線至工程完工后渣土清運至原土標高,不含稅金,稅金由甲方山西金盛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因被告(反訴原告)山西金盛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并未按合同約定的義務繳納稅金,故其要求原告(反訴被告)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增值稅發票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反訴原告)山西金盛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山西河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7620.58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自2019年1月18日計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山西金盛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本訴受理費4687元,反訴受理費50元,共計4737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山西金盛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事實同一審基本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山西金盛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任志敏
審判員楊云芳
審判員李滿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梁媛媛
判決日期
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