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河北恒特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特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秦皇島弘濤裝飾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弘濤公司)、秦皇島市豐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正公司)、河北神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秦皇島分公司(以下簡稱神州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冀0391民初36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恒特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與秦皇島弘濤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島市豐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3民終905號
判決日期:2019-04-10
法院: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恒特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立即停止對秦皇島經濟技術數谷大廈5號樓1號樓一、二層房屋的強制執行,并解除查封;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中標通知書、建設施工合同協議書、相關施工證明,足以證明上訴人是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數谷大廈5號樓1號樓工程的施工方。上訴人于2016年4月1日與秦皇島信博達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博公司)、邯鄲錦都建筑簽訂了抵頂工程款合同,信博公司將其開發的數谷大廈5號樓1號樓一、二層房屋抵頂工程款,簽訂合同時上訴人并不知道該房屋所涉案件,上訴人對房屋進行裝修及使用,對該房屋是善意取得。被上訴人一審提交的法律文書均不是涉案財產所有權人信博公司所參與的訴訟,不能以此作為確認涉案財產所有權的證據使用。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和本案的事實,本案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五款、第二十五條第一、五款、第二十八條三、四款之規定,認定上訴人支付了全部價款且非因上訴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手續,停止對該案所涉房屋的強制執行,而一審法院卻以上訴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為由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請,是適用法律錯誤。
弘濤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裁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案訴爭的房產已經生效判決確認為被上訴人弘濤公司的財產,上訴人的訴請沒有事實依據。因此被上訴人懇請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豐正公司未發表答辯意見。
神州公司未發表答辯意見
恒特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要求立即停止對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數谷大道5號1號樓一、二層房屋的強制執行,并解除查封;二、確認原告對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數谷大道5號1號樓一、二層房屋享有所有權;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弘濤公司訴豐正公司、神州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秦開民初字第284號民事判決,豐正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5)秦民終字第2770號民事判決,判決書第二、三項為“二、秦皇島市豐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秦皇島開發區數據產業研發中心項目1號樓101、102、201、202、301、302六套房屋交付給秦皇島弘濤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并配合秦皇島弘濤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相關手續;三、秦皇島市豐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義務,河北神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秦皇島分公司對秦皇島弘濤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決生效后,豐正公司、神州公司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故弘濤公司申請強制執行。一審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發出執行公告,將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數據產業中心研發車間項目數谷大道5號1號樓101.102.201.202.301.302六套房屋強制過戶給申請執行人弘濤公司。原告作為案外人于2018年6月4日向一審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原告系該執行標的××區1的××區、2層房產的實際所有權人。經審查,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冀0391執異51號執行裁定書,駁回了原告恒特公司的執行異議。之后,原告提起本案之訴。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在一審法院辦理弘濤公司申請執行弘濤公司訴秦皇島市豐正建筑有限公司、河北神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提出執行異議,該案執行依據是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秦民終字第2770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判令:“二、秦皇島市豐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秦皇島開發區數據產業研發中心項目1號樓101、102、201、202、301、302六套房屋交付給秦皇島弘濤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并配合秦皇島弘濤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相關手續;三、秦皇島市豐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義務,河北神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秦皇島分公司對秦皇島弘濤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以其是秦皇島開發區數據產業研發中心項目一、二層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要求停止對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數谷大道5號1號樓一、二層房屋的強制執行,并解除查封,確認原告對上述房屋享有所有權。原告主張對執行標的××區一、二層房屋享有所有權,這是對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不屬于執行異議之訴審理范圍,原告應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一審法院執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均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及所涉案外人均有配合履行的義務。原告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其請求終止執行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河北恒特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查明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河北恒特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秋麗
審判員李莉煒
審判員賈晟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潘天悅
判決日期
201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