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莫緒明、盱眙騰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宇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洪澤縣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通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2019)蘇0830民初49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莫緒明、盱眙騰宇工程有限公司與洪澤縣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8民終775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莫緒明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改判騰宇公司再行支付涉案工程款的20%(1883043.63元),遠通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案件受理費全部由騰宇公司和遠通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雙方施工合同中對于同一工程先后出現三處關于驗收標準的內容,交付使用時驗收合格,在責任缺陷期滿后不會變成優良。雙方約定的驗收標準存在前后矛盾,應以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時約定的質量標準確定涉案工程款支付的條件,原審法院以驗收合格后沒有實現驗收優良為理由駁回莫緒明的訴求明顯錯誤,且涉案工程不需要經過所謂省級驗收,只要在兩年缺陷責任期滿后,無質量問題則直接發放相關工程款。此外,工程需要修復的質量問題屬于驗收合格后的保修問題,不影響莫緒明主張工程價款的權利。
騰宇公司辯稱,一審法院關于20%的工程款不具備支付條件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駁回莫緒明的上訴請求。首先騰宇公司與莫緒明簽訂的勞務分包協議書明確約定,莫緒明申請支付20%工程款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缺陷責任期滿,二是竣工驗收優良。莫緒明上訴理由屬于偷換概念,在工程存在質量問題,莫緒明又不主動維修的情況下,工程顯然不可能自動變為優良工程。此外,20%的工程款是否具備支付條件,莫緒明應當舉證涉案工程已經取得了優良工程的評價,該支付條件并不成就。其次,莫緒明以建設工程的常識替代了公路工程的常識,《公路工程竣(交)工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公路工程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雙方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并不矛盾,符合公路工程的驗收和評價體系。
騰宇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莫緒明認可結算工程款應在審計價基礎上扣減17%,鑒于莫緒明未能舉證雙方合意變更了下浮比例,下浮率應當參照合同約定按照18%計算,且無需以騰宇公司進行管理為前提條件,莫緒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獲得比簽訂合同時更多的利益;2.莫緒明在另案中認可應當扣除實驗費,一審法院未扣除實驗檢測費,認定結算價款錯誤;3.一審法院將本應由莫緒明承擔的稅金讓騰宇公司承擔,屬事實認定錯誤;4.一審法院違反合同約定給付利息,且莫緒明主張的違約金而非利息,一審法院超越訴訟請求進行判決違反了不告不理的規則,本案勞務合同已經被認定為無效,就不能主張違約金,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5.一審法院認定的已支付工程款數額錯誤,庭審中騰宇公司自認第一筆款項中包含退還給莫緒明17萬元安保費,但從未認可該兩筆款項有莫緒明主張的15萬元稅金的退款,因此支付莫緒明實際工程款為5634205.1元。
莫緒明辯稱:1.騰宇公司將涉案工程肢解轉包的行為構成轉包漁利,其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不應支持;2.莫緒明已經向原審法院提交了經騰宇公司簽章認可的關于工程施工過程中各項發票沖抵稅金的證據,騰宇公司對證據的三性也無異議,最終雙方存在爭議的稅金觀點在于涉案工程產生的工程價款,是否由實際施工人承擔該部分價款對應的企業所得稅部分,而企業所得稅根據本案的交易票據是無法得出結論,是否應當由實際施工人承擔也存在重大爭議,故原審法院將該部分問題另案處理是合法和客觀的;3.原審庭審過程中,騰宇公司代理人當庭認可17萬元的安保費及15萬元的稅金返還;4.合同已經依法被認定無效,那么原合同所約定的不計利息條款即使不考慮其屬于霸王條款或者格式條款,也都是無效的。同時,對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或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訴求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應當以何種形式或名稱保護,是法院依法認定的問題,上訴人的上訴觀點沒有法律依據。
莫緒明一審起訴請求:1.騰宇公司、遠通公司連帶支付工程款2159904.50元,并從2019年2月18日起按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直至付清之日止(違約金以2159904.50元為基數計算,截止訴前暫定5.0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騰宇公司、遠通公司共同承擔。一審審理中,莫緒明補充增加訴訟請求:追加訴訟請求金額1911027.4元,自2020年4月24日起按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直至付清時止。要求騰宇公司、遠通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莫緒明系無施工資質的個人。根據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江蘇省發改委、江蘇省財政廳下發的“蘇交公(2017)2號”文件精神,盱眙縣農村公路建設指揮部于2017年3月對盱眙縣范圍內的農村公路提檔升級工程進行招標,其中的2017-XN-05標段由遠通公司中標,2017年4月10日,發包人盱眙縣農村公路建設指揮部與遠通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項目名稱:盱眙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檔升級工程第2017-XN-05標段,工程內容:盱眙縣境內古桑鄉、管鎮鎮共15條道路的提檔升級工程施工。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不支付預付款。(2)本工程完工并經省農路辦驗收合格后,對驗收項目進行結算,并付至結算價的60%;合同段內農村公路項目全部完成,由施工單位申請交工驗收,交工驗收合格后并經審計后30日內支付至審計價的80%。責任缺陷期滿并經竣工驗收優良后30日內付清工程余款(5%的質量保證金)。(3)本項目最終竣工決算價由審計部門審計確定。(4)利息:不計利息。
遠通公司中標后將部分工程交由騰宇公司施工,騰宇公司將其中管鎮范圍內的施工任務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莫緒明。莫緒明與騰宇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簽訂《勞務分包協議書》,約定:工程項目名稱:盱眙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檔升級工程第2017-XN-05標段管鎮境內;工程地點:淮安市盱眙縣境內;工程內容:盱眙縣境內管鎮鎮共12條道路的提檔升級工程施工;根據工程量清單所列的預計數量和單價或總額價計算的簽約合同價:約為人民幣1500萬元;工程質量符合交工驗收質量評定合格,竣工驗收質量評定優良的標準;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不支付預付款。(2)本工程完工并經省農路辦驗收合格后,對驗收項目進行結算,并付至結算價的60%;合同段內農村公路項目全部完成,由施工單位申請交工驗收,交工驗收合格后并經審計后30日內支付至審計價的80%。責任缺陷期滿并經竣工驗收優良后30日內付清工程余款(5%的質量保證金)。(3)本項目最終竣工決算價由審計部門審計確定后,甲方收取乙方審計價的18%管理費用。(4)利息:不計利息。該合同還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作了約定。
上述合同簽訂后,莫緒明遂組織人員進場進行了施工,于2017年9月30日完成了施工任務。2018年4月23日,由盱眙縣公路建設指揮部牽頭組織各參建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報告》結論為交工驗收委員會一致同意盱眙縣2017年鎮村公交提檔升級項目2017-XN-05標段于2018年4月23日通過交工驗收。該工程缺陷責任期至2020年4月23日止。2020年5月19日盱眙縣審計局作出盱審投報〔2020〕6號審計報告,其中:第100章小計(工程保險、安全生產費等)842921.68元,管鎮段工程價款為10151248.23元,古桑段工程款為9043889.69元,稅率調整核減38809.5元,2017-XN-05標審定價合計19999250.1元。明細表中確定管鎮段安保工程價款1114590元,莫緒明確認安保工程系騰宇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施工。騰宇公司于2018年1月5日支付莫緒明工程款3478000元,于2018年2月14日支付莫緒明工程款2326205.1元,其中包含安保費用170000元和稅金150000元。騰宇公司主張按照合同約定應扣除18%的管理費,為證明參與工程施工管理,騰宇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現場清淤施工圖,投入的機械、人員以及施工日志、施工資料、安全日志、安全臺賬等資料、2020年6月30日建設單位出具的證明、2020年7月1日遠通公司以及現場監理、業主負責人出具的證明、現場負責人、技術人員、資料員、后場人員的社保證明及工資表。但莫緒明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也不認可騰宇公司主張的管理費。騰宇公司認為莫緒明施工的2017-XN-05標段管鎮段中的雙農線、梁巷線、羅賀線存在質量問題,故該涉案工程尚未達到付款條件,同意在應付工程款中扣除修復費用。莫緒明質證認為雙農線、梁巷線、羅賀線需要修復費工程量合計427.5平方米,需要修復的材料費及人工費合計38731.50元,在原審被告履行付款義務的前提下,莫緒明同意進行保修,但是不同意在工程款中直接抵扣。
一審另查明,淮安市宏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證明一份,內容為:我公司受洪澤縣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盱眙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檔升級工程2017-XN-05標項目經理部委托,對盱眙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檔升級工程2017-XN-05標段項目工程進行質量檢測,檢測費率按標段審計價的千分之三收取。騰宇公司在庭審中陳述因涉及到補充檢測材料,故檢測費還沒有支付。莫緒明認可檢測費用由其承擔,但對費率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因莫緒明系無資質的個人,其以個人名義承接案涉工程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案涉的勞務分包協議書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現涉案工程已經通過竣工驗收,并已經交付使用,騰宇公司應當參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因莫緒明與騰宇公司在合同中約定工程價款以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結果確定,現涉案工程已經審計部門審計,莫緒明及騰宇公司均認可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故該審計報告可以作為雙方結算依據。關于莫緒明對審計報告中對管鎮段工程工程款及安保費用的數額有異議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莫緒明與騰宇公司約定以審計部門審計結果為結算依據,既然雙方均認可審計結論,則審計結論所依據的基礎數據亦應當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盱眙縣審計局盱審投報〔2020〕6號審計報告的數據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現審計報告確定管鎮路段中工程款為10151248.23元,其中安保工程工程款為1114590元,可以確定莫緒明施工的工程款為9036658.23元(10151248.23-1114590),據此按照比例分攤第100章費用以及稅率調整核減金額,最終確定莫緒明施工的工程款總額為9415218.16元。按照合同約定交工驗收合格后并經審計后30日內支付至審計價的80%,故在審計結束后應當付款至7532174.53元。莫緒明與騰宇公司確定截止2018年2月14日騰宇公司已付款為5804205.1元,其中包含退還的安保費用170000元以及莫緒明支付的150000元稅金,騰宇公司已付工程款為5484205.1元,故騰宇公司尚應支付莫緒明工程款2047969.43元。關于莫緒明主張的20%的工程余款,莫緒明及騰宇公司在合同中約定了工程余款需責任缺陷期滿并經竣工驗收優良后30日內付清,現該工程雖缺陷責任期已經屆滿,但莫緒明未能提交竣工驗收優良的證據,且騰宇公司也陳述該工程存在需修復的質量問題尚未經過竣工驗收優良,故莫緒明主張的20%剩余工程款付款條件尚未成就,對于其要求騰宇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請求,不予支持。關于騰宇公司抗辯應當扣除18%管理費的問題,莫緒明與騰宇公司之間的勞務分包協議書系無效合同,該關于管理費的條款亦無效,故騰宇公司主張依據該條款扣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如騰宇公司確實參與工程的管理、施工,可根據其參與程度要求莫緒明支付相應的對價,現騰宇公司僅提供部分工資表及施工日志,依據現有證據難以確定騰宇公司參與施工的對應價款,故在現有證據環境下騰宇公司的抗辯理由難以支持,騰宇公司可待收集證據后另行主張。關于騰宇公司主張應當扣減3‰的檢測費用,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騰宇公司認可該款項尚未支付給檢測單位,故騰宇公司可待該款項實際發生后依據其與莫緒明之間的約定另行主張。關于雙方爭議的稅金問題,因雙方均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實際發生的稅款,故該問題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關于莫緒明主張從2019年2月18日起按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莫緒明與騰宇公司簽訂的勞務分包協議書中約定付款期限為驗收合格后付款至60%,審計后30日內付至80%,騰宇公司應當參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款項,逾期付款則應當承擔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至2018年4月23日騰宇公司應付工程款為5649130.9元,騰宇公司實際支付5484205.1元,故對于未付的工程款164925.8元應當自2018年4月24日起起算逾期付款利息,現莫緒明主張自2019年2月18日起計算逾期付款利息應予以支持。因該案最終審計報告出具日期為2020年5月19日,按照合同約定騰宇公司應當于2020年6月19日付款至80%即7532174.53元,尚應支付工程款2047969.43元,故對2047969.43元應當自2020年6月20日起承擔逾期付款利息。遠通公司中標該工程后,將其中部分工程交由騰宇公司施工,通過層層轉包的方式最終由莫緒明實際施工,故莫緒明要求遠通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騰宇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莫緒明支付工程款2047969.43元及利息(利息以164925.8元為基數,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2020年6月19日;以2047969.43元中未付部分為基數自2020年6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二、遠通公路公司對判決第一項中騰宇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莫緒明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9367元,由騰宇公司、遠通公司連帶負擔23184元,由莫緒明負擔16183元。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確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
二審另查明,盱眙縣農村公路建設指揮部通過盱眙縣交通運輸局分別于2020年9月25日、2020年10月30日向遠通公司支付2017-XN-05標段尾款共計4269045.19元。
二審中,騰宇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提交情況說明,內容為“1.騰宇公司同意支付20%尾款,但因工程質量問題導致的維修費用及維修義務不能免除,因質量問題產生的維修費用,騰宇公司另案主張;2.莫緒明從騰宇公司領取的工程款所應承擔的稅金,騰宇公司另案主張;3.騰宇公司同意將管理費調整為15%”
判決結果
一、維持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2019)蘇0830民初491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2019)蘇0830民初491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
三、盱眙騰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莫緒明支付工程款2518730.34元及利息(利息以918143.25元為基數自2020年6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以1600587.09元為基數自2020年11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
四、駁回莫緒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39367元,由盱眙騰宇工程有限公司、洪澤縣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4408元,由莫緒明負擔14959元;莫緒明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1747元,由盱眙騰宇工程有限公司、洪澤縣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負擔;盱眙騰宇工程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39367元,由盱眙騰宇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4408元,由莫緒明負擔14959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江東新
審判員馬玉寶
審判員陶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何倩
書記員費婉燕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