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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騰宇工程有限公司與盱眙大鵬建材有限公司、潘衛洪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0830民初4303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0-01-07
法院: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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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王永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兩被告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536300元;2、依法判令兩被告從2019年1月10起,以人民幣5363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為標準,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依法確認原告對被告盱眙大鵬建材有限公司抵押的混凝土攪拌生產線(動產抵押登記編號32082019005347、32082018004904)拍賣、變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因兩被告欠案外人劉偉斌借款本息336300元,沒有償還。2018年12月27日,經兩被告要求,原告代兩被告向案外人劉偉斌償還借款本息336300元,被告盱眙大鵬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將其名下的型號為HZS5180B混凝土攪拌生產線抵押至原告名下,用以擔保償還借款本息。2019年1月9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與兩被告簽訂借款協議,明確代為上述償還的336300元借款本息,轉換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協議同時約定被告再向原告借款20萬元;被告合計向原告借款本金為536300元,月利息3分。被告再將其所有的另一套混凝土攪拌生產線(型號HZS5180A抵押至原告名下,用以擔保償還上述借款本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協議約定兩被告應于2019年6月30日前,償還原告借款本息;如被告沒有履行還款義務,需向原告承擔訴訟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本案審理中,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永勝陳述“借款是被告潘衛洪逼我出借的,如果不借的話我在淮河西邊的工程無法開展,因為原告公司工程需要用混凝土,之前我聯系了河東片區的多家混凝土公司,沒有公司愿意往河西去,因為河西被被告盱眙大鵬建材有限公司壟斷,如果其他混凝土公司提供河西邊的混凝土,被告潘衛洪會安排人在淮河三橋或提供混凝土公司門前進行電話恐嚇、舉報車輛有無超載、稅務有無問題,如果公司被舉報常年忙于處理其他事宜,就無法正常開展業務,所以就沒有人愿意過來。最近幾年河西邊的混凝土均是被告盱眙大鵬建材有限公司生產提供,不僅僅是我們的工程需要用他們公司的,其他公司也需要,我們公司由于工期緊,我們萬般無奈之下才找被告盱眙大鵬建材有限公司。我找到被告盱眙大鵬建材有限公司后,說如果找他們提供混凝土就必須先借錢,他向我借款雖然約定了利息,但是從來沒有付過任何本金和利息,如果我不是在河西片有工程,也不會與被告有任何來往。有關壟斷問題,我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告則認為原告屬于惡意訴訟,并且期間有暴力追討的報警記錄,被告也要求將本案移交公安機關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盱眙騰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9163元,退還原告盱眙騰宇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王云云
審判員沈長春
人民陪審員王宜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吳瓊
判決日期
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