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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騰宇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勝與倪玉清、潘衛洪等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0830民初475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1-07
法院: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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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王永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倪玉清償還原告借款130萬元及利息;2、被告潘衛洪、李仲平、盱眙大鵬建材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3日,被告倪玉清以經營企業需要資金為由,以支付月息2分為條件,向原告借款130萬元。被告倪玉清收到款項后,向王永勝出具借條一份,被告潘衛洪及李仲平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上述借款本息,經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本案審理中,被告倪玉清向本院陳述,130萬元借款實際是盱眙大鵬建材有限公司所借用于支付工資,本來是讓我擔保的,后來因潘衛洪和盱眙大鵬建材有限公司征信不好,也有案件,賬號無法使用,原告要求將借款匯至我的賬戶,后來將我變為借款人,讓我出具借條的。且潘衛洪和盱眙大鵬建材有限公司出具證明,承諾該款實際借款人為潘衛洪用于大鵬建材春節發工資,因該款產生的一切糾紛和損失由盱眙大鵬建材或潘衛洪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盱眙騰宇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勝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6500元,退還原告盱眙騰宇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勝。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沈長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吳瓊
判決日期
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