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閻紅與被告大連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9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閻紅、被告大連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關曉林、張岳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閻紅與大連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203民初4411號
判決日期:2019-12-12
法院: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閻紅訴稱,2019年6月3日,原告到被告處應聘,被告聘用原告從事炊事員及保潔員工作,被告公司總經理李長忠與原告口頭約定工資4000元,2009年6月28日下午,被告公司關曉林向原告口頭傳達,因公司7月份有變動,7月3日不必上班了,并當場要求財務給原告結算工資4000元,原告在其出具的現金申請單上簽字領取了工資。原告認為,雖然被告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但原告與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被告違法辭退原告且未與原告有任何協商解釋、說明及補償,應支付賠償金。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告辭退原告未提前一個月通知,應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原告在被告處工作一個月,被告沒有為原告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原告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原告應予以賠償。原告為訴訟該案發生打印復印材料費176元、交通費12元應由被告承擔。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確認原告在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8日與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辭退原告賠償金4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28日辭退原告代通知金4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沒有為原告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原告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損失1633.40元;5、被告支付原告為訴訟該案打印復印材料費176元,交通費12元,訴訟費10元。
被告大連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是6月3日到我公司來應聘,因其再有幾個月退休,便與被告公司領導要求工資多開一些,不用繳納保險,并約定試用期一個月,雙方達成口頭協議。但是原告在試用期不合格,沒有干滿一個月,我們就辭退了原告,辭退時工資給了原告一個月。原告去勞動監察投訴,勞動監察通知我們處理,被告打電話給原告要為其交保險,卻始終聯系不上原告,后被告短信通知原告交保險的事宜,通知原告的情況在勞動監察都有備案,同意按照規定支付給原告單位承擔的保險金額1084.91元補償,但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不同意。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3日,原告到被告處應聘,被告聘用原告從事炊事員及保潔員工作,被告與原告口頭約定月工資4000元,2009年6月28日下午,被告公司辭退原告,并支付給原告一個月工資4000元。
另查,原告閻紅提交的大連銀行養老保險明細查詢及交易明細清單顯示,原告分別于2019年6月6日、7月13日自行交納養老保險。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原告閻紅按月領取失業金。
2019年7月3日,原告向大連市西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被告支付無故辭退賠償金4000元、口頭辭退代通知金4000元,該仲裁委員會作出西勞人仲不字(2019)第088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對原告的仲裁請求決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本院。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西勞人仲不字(2019)第088號仲裁裁決書,被告提供的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據材料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原告閻紅與被告大連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8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二、被告大連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1084.91元;
三、駁回原告閻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大連金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合議庭
審判員鐘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董月
判決日期
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