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德玲與被告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市政研究院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政研究院)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孔德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谷榕,被告市政研究院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靖卓到庭參加訴訟。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依法追加市政研究院為本案被告,并于2021年2月2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孔德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谷榕,兩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靖卓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原、被告申請庭外和解,但和解未果。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孔德玲與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15民初66594號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孔德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市政研究院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工資差額107644.94元;2.判令被告市政研究院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68791.35元;3.判令被告市政研究院支付2016年7月18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32532.12元;4.判令被告市政研究院支付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4741元。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進入被告市政研究院上海分公司工作,與被告市政研究院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此后未續(xù)簽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原告從事設計及相關(guān)工作,但未明確約定勞動報酬數(shù)額,但雙方口頭約定原告年薪稅后16萬元起。2019年8月9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因缺乏人手,被告方請求原告繼續(xù)工作至2019年9月30日。離職前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方主張本案訴請款項,被告方雖認可應支付,但一再拖延。原告在職期間,被告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理應予以補足。因被告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且未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未繳納2016年8月、2019年8月、9月的社會保險費,因此,原告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guān)系,被告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原告每年可享有5天年休假,被告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雙方勞動關(guān)系于2019年8月9日解除后,原告持續(xù)為被告工作至2019年9月30日,該期間應當視為另一個勞動合同期間,被告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現(xiàn)原告不服仲裁裁決,故提出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市政研究院上海分公司辯稱,原告未與被告市政研究院上海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告市政研究院上海分公司發(fā)放獎金需要被告市政研究院審核,因此本案所涉款項應由被告市政研究院支付。
被告市政研究院辯稱,原告與被告市政研究院的勞動關(guān)系于2019年8月9日解除,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雙方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無需支付原告工資及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被告未欠付原告工資,原告所主張的款項是獎金,2019年起經(jīng)營狀況惡化,故不再發(fā)放獎金。原告系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故無需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原告主張的2019年之前的年休假工資已經(jīng)超過仲裁時效,2019年度年休假因原告提出辭職導致被告無法安排原告享受年休假,且原告已經(jīng)享受了2019年度4天年休假,故已享受完畢年休假。此外,原告從未向被告市政研究院主張過勞動報酬的相關(guān)權(quán)利,故其訴請已超過仲裁時效。綜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7月18日,原告孔德玲與被告市政研究院簽訂期限為2016年7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原告從事暖通工程師工作,工作地點為軌道交通分院(上海),員工工資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工齡工資、伙食補貼構(gòu)成。
2019年8月5日,原告出具《辭職報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020年5月18日,原告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其要求被告市政研究院上海分公司支付:1.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工資差額107644.94元;2.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68791.35元;3.2016年7月18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的年休假工資43376.16元;4.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4741元。2020年8月4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對原告的請求事項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決,遂向本院提出起訴。
另查明,被告市政研究院上海分公司為原告繳納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江蘇泛亞聯(lián)合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為原告繳納2019年9月起的社會保險費。
被告市政研究院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第3條“固定工資制工資結(jié)構(gòu)和標準”規(guī)定,員工工資由資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三部分構(gòu)成,員工月工資=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員工年收入=員工月工資×12+年終獎金+津貼。
審理中,原告提供宋樹明與張利麗的QQ聊天記錄。經(jīng)質(zhì)證,兩被告表示,經(jīng)向張利麗核實,未查詢到宋樹明與張利麗存在上述QQ聊天記錄。經(jīng)審查,因原告無法提供QQ聊天記錄原件,故本院對真實性不予確認。原告提供其與被告工作人員及被告合作單位工作人員QQ聊天記錄。經(jīng)質(zhì)證,兩被告表示,真實性無法確認,即使真實,因原告負責相應項目,其辭職后處理交接工作,并非全職提供勞動。經(jīng)審查,因原告已出示原件,故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紀貴倫出具的證明、紀貴倫與張立的對話錄音及文字記錄。經(jīng)質(zhì)證,兩被告表示,均不予認可。經(jīng)審查,因紀貴倫未出庭作證,未提供錄音原始載體,故本院對上述證據(jù)均不予確認。
兩被告提供預支獎金申請表、軌道交通分院2018年、2019年經(jīng)營核算表。經(jīng)質(zhì)證,原告表示,真實性不予認可。經(jīng)審查,上述證據(jù)均系被告方單方制作的材料,本院不予確認。
原、被告一致確認:原告每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2019年度原告已享受年休假4天。
原告表示,1.2019年7月底原告以被告未足額發(fā)放2018年12月起的工資為由口頭向被告提出解除勞動關(guān)系,并于2019年8月5日向被告提交辭職報告,雙方勞動關(guān)系于2019年8月9日解除。2.原告每月工資分兩筆發(fā)放,其中一筆扣除社會保險費及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后通過工商銀行賬戶發(fā)放,2016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9日期間該部分工資已足額發(fā)放,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該部分工資未發(fā)放;另一筆工資通過交通銀行賬戶發(fā)放,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間為每月3985元、2018年9月起調(diào)整為每月4000元,其中2017年2月3985元、2018年12月起每月4000元未支付;另外原告每季度享有數(shù)額不固定的季度獎金,2019年4月起的季度獎金未發(fā)放。因此原告主張的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工資差額主要為:2017年2月工資差額3985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工資差額40000元(4000元/月×10個月);2018年8月10日至9月30日期間的工資11914.94元(7100元-2285.06元+71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季度獎金46560元(按照2019年4月30日發(fā)放的2019年第一季度的季度獎金23280元計算2個季度)。
被告則認為,1.2019年8月5日原告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雙方勞動關(guān)系于2019年8月9日解除。2.原告月工資標準6600元,2019年4月起調(diào)整為7100元,扣除社會保險費及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后由被告市政研究院上海分公司通過工商銀行轉(zhuǎn)賬發(fā)放,均已足額支付;被告市政研究院每月發(fā)放原告月度獎金,標準為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間3985元,2018年9月起調(diào)整為4000元,其中2017年2月的月度獎金3985元,因被告市政研究院上海分公司經(jīng)營績效不佳,故不予發(fā)放,因被告市政研究院上海分公司存在連年虧損,故2018年12月起被告市政研究院不再發(fā)放月度獎金。原告每季度享有數(shù)額不固定的季度獎金,需要根據(jù)被告市政研究院上海分公司的經(jīng)營狀況及原告的業(yè)績情況來發(fā)放,因被告市政研究院上海分公司連年虧損,故2019年4月起的季度獎金不再發(fā)放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孔德玲2017年2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9日期間工資差額37272元;
二、駁回原告孔德玲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計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曹嘉俊
書記員張曄婧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