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郭某與被申請人靈臺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靈臺縣執法局)、陜西秦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興建筑公司)、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西北設計研究院)生命權糾紛一案,不服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甘08民終10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郭某與靈臺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陜西秦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甘民申1385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郭某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認定王富軍的死亡系其自身行為所致,屬于事實認定錯誤。(二)秦興建筑公司未盡到施工區域范圍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警示義務;靈臺縣執法局作為工程發包方未盡到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管理義務;西北設計研究院的施工設計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原審判決就上述各方應承擔的責任均未予認定。(三)其主張的各項賠償有法可依。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請求:1.依法撤銷(2019)甘08民終1024號民事判決,判令三被申請人向其支付死亡賠償金599140元、喪葬費36825元、打撈尸體費用5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共計670992元;2.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的訴訟費用由各被申請人承擔。
靈臺縣執法局提交意見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二)其作為工程發包方,已盡到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管理義務,不存在過錯。(三)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1.王富軍的死亡系其自身行為所致。2.其與甘肅興通項目管理公司屬于委托關系。3.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4.申請人所主張的各項賠償與其無關。綜上,請求駁回郭某再審申請。
秦興建筑公司提交意見稱,(一)原審判決認定王富軍的死亡系自身行為所致,不屬于事實認定錯誤。(二)再審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對相關責任承擔未予認定,這種觀點錯誤。(三)再審申請人要求賠償的各項費用,與其毫無關系。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合理合法,請求駁回郭某再審申請。
西北設計研究院提交意見稱,其不應被列為本案的被申請人;洼地非設計原因造成,其設計質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事故原因與其無因果關系,其不存在侵權行為,請求駁回郭某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郭某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薛經華
審判員陳清
審判員賀玲玲
二O二O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李雪嬌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