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1、郭某2、郭某3與被告郭某4、郭某5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郭某1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殷大勇、黃玫,原告郭某2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殷大勇、黃玫,原告郭某3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殷大勇、黃玫,被告郭某4、被告郭某5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相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某5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啟飛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依法審理終結
郭某1、郭某2等與郭某4等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0102民初9685號
判決日期:2020-03-09
法院: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郭某1、郭某2、郭某3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繼承人依法繼承被繼承人梁玉蘭位于蘭州市城關區份額;2、判令被繼承人梁玉蘭位于蘭州市城關區遺產房屋所有權歸原告郭某3所有,由原告郭某3按照繼承房屋的市場價值220萬元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繼承份額款項;3、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繼承人梁玉蘭于1934年6月11日出生,于2016年5月2日因病死亡,被繼承人梁玉蘭育有五女一子,原、被告是被繼承人梁玉蘭的女兒(原告的父親郭延虎、弟弟郭慷已經死亡),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遺產為:位于蘭州市城關區房屋(房產證號:蘭房權證(城關區)字第××號),建筑面積為154.85平方米,房屋市場價值為220萬元,房屋為被繼承人梁玉蘭單獨所有。被繼承人梁玉蘭生前曾立下遺囑,將房產中按照法律規定屬于被繼承人部分,全部由被繼承人梁玉蘭的兒子郭慷一人繼承,繼承后歸其個人所有。現被繼承人梁玉蘭的丈夫郭延虎已于2008年7月6日因病死亡,兒子郭慷于2019年2月2日因病死亡。因繼承人郭慷生前未辦理相關的繼承手續,且無配偶及子女,已喪失繼承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之規定,遺囑繼承人郭慷已經喪失了繼承權,故被繼承人梁玉蘭的遺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之規定,由原、被告按份繼承。繼承人郭慷死亡后,原告曾多次與被告協商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事項,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與原告協商。為此,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郭某4辯稱,請求依法分割蘭州市城關區房屋。
郭某5辯稱,1、本案遺漏了遺產:位于蘭州市城關區房屋一套;2、被告建議將兩套房產依法進行分割;3、建議雙方調解,蘭州市城關區房屋歸被告郭某4所有,在此前提下,本案所訴房產被告郭某4不參與分割;4、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承擔;5、不存在被告拒絕協商繼承遺產的事實。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一份、戶籍信息一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兩份、公證書一份,二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因上述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能夠證明與本案相關的事實,故對上述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郭某5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兩份,被告郭某4無異議,原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因上述兩套房產均系本案遺產范圍,故對被告郭某5的證明目的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繼承人梁玉蘭、郭延虎婚后生育長女被告郭某4,次女被告郭某5,三女原告郭某1,四女原告郭某2,長子郭慷,以及五女原告郭某3共六個子女。郭延虎于2008年7月6日去世、梁玉蘭于2016年5月2日去世。2012年3月28日,梁玉蘭在蘭州市國信公證處作公證遺囑一份,主要內容為:“我的老伴郭延虎二00八年七月六日在蘭州市去世。位于蘭州市城關區(建筑面積為154.85平方米)的房產是丈夫生前所在單位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分配的福利房,該公司證明這套房產歸我所有,產權證正在辦理之中。我兒子郭慷(620102196711174631)從出生到現在身患腦癱、癲癇、小兒麻痹等多種疾病,而且至今未婚,無任何收入,經濟特別困難。經我慎重考慮后,決定在我去世后,將上述房產中按照法律規定屬于我的部分,全部由我的兒子郭慷一人繼承,繼承后歸其個人所有,與其他任何人無關。我設立郭某3(6201021970××××××××)為遺囑執行人監督落實遺囑。我去世后由郭某3擔任郭慷的監護人負責郭慷的生活。如果郭某3有什么變故將由郭某1和郭某2作為郭慷的監護人。上述遺囑是我本人的真實意思,望子女們遵照執行。”2016年1月27日,坐落于蘭州市城關區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產權證號為:蘭房權證(城關區)字第××號,證載房屋所有權人為梁玉蘭,房屋所有情況為:單獨所有。郭慷于2019年2月2日去世。2015年7月23日,坐落于蘭州市城關區房屋一套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產權證號為:蘭房權證(城關區)字第××號,證載權利人為梁玉蘭,房屋所有情況為單獨所有。審理中,原、被告均當庭陳述:坐落于蘭州市城關區房屋的現市場價值為220萬元;坐落于蘭州市城關區房屋的現市場價值為55萬元;坐落于蘭州市城關區房屋現由被告郭某4居住使用。關于坐落于蘭州市城關區房屋,原、被告的處理意見均為:房屋歸原告郭某3繼承所有,由原告郭某3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繼承份額款項。
另,原、被告均當庭認可:梁玉蘭的父親名為梁棟,于1960年3月16日去世,母親名為梁談氏,于1972年10月30日去世;郭延虎的父親名為郭生滿,于1983年去世,母親名為魏玉明,于1994年去世,該二人的具體去世時間不詳;郭慷無配偶及子女;郭某1的曾用名為“郭某1霞”,郭某5的曾用名為“郭慧”,“郭琍”即為原告郭某3
判決結果
一、被繼承人梁玉蘭名下坐落于蘭州市城關區房屋(產權證號:蘭房權證(城關區)字第××號)一套,由原告郭某3繼承所有,原告郭某3支付給原告郭某1房屋繼承折價款440000元、支付給原告郭某2房屋繼承折價款440000元、支付給被告郭某4房屋繼承折價款440000元、支付給被告郭某5房屋繼承折價款440000元;
二、被繼承人梁玉蘭名下坐落于蘭州市城關區房屋(產權證號:蘭房權證(城關區)字第××號)一套,由被告郭某4繼承所有,被告郭某4支付給原告郭某1房屋繼承折價款110000元、支付給原告郭某2房屋繼承折價款110000元、支付給原告郭某3房屋繼承折價款110000元、支付給被告郭某5房屋繼承折價款110000元。
以上第一、二項內容中原告郭某3與被告郭某4相互給付的款項折抵后,由原告郭某3向被告郭某4支付的房屋繼承折價款為33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一次性履行完畢);原告郭某3、被告郭某4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分別向原告郭某1、原告郭某2、被告郭某5一次性履行完畢。同時由原告郭某1、原告郭某2、被告郭某5協助原告郭某3、被告郭某4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案件受理費33700元,原告郭某1、原告郭某2、原告郭某3、被告郭某4、被告郭某5各承擔6740元。
在本判決生效后,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七日內未繳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在判決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權利人向本院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的,視為放棄申請執行的權利
合議庭
審判長王婕玲
人民陪審員甘政法
人民陪審員張佩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孫嵐靜
判決日期
202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