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申請人譚春蘭、譚秀蘭、黎幫珍與被申請人重慶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申請人譚春蘭、譚秀蘭、黎幫珍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保全被申請人重慶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價值150萬元的財產。本院作出(2019)渝0152民初3989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予以準許,并移送執行
譚春蘭譚秀蘭等與重慶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渝0152執保510號
判決日期:2020-04-30
法院: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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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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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將被申請人重慶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銀行賬號X內存款129萬元予以凍結,凍結期限為一年;
二、將被申請人重慶市志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萬州區長坪鄉人民政府安置小區綜合幫扶工程項目處的質量保證金21萬元予以凍結,凍結期限為三年。
三、將申請人譚春蘭用于擔保的位于重慶市萬州區X支路X號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為三年。
人民法院凍結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劉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獨玉潔
書記員楊孟霖
判決日期
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