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三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高禮江、向輝、王柱倫、重慶坤勃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3民初25418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該判決書確定:一、被告高禮江、被告向輝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重慶三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00元,及截至2017年8月2日的利息2636.16元、罰息92118.75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3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本金24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2.5%計算的罰息,以未償還的利息2636.16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2.5%計算的復利;二、被告王柱倫、被告重慶坤勃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對被告高禮江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重慶三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612元,由被告高禮江、被告向輝共同承擔,被告王柱倫、被告重慶坤勃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因被執行人高禮江、向輝、王柱倫、重慶坤勃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申請執行人重慶三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已立案執行
重慶三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高禮江王柱倫等借款合同糾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案號:(2019)渝0103執1274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立即履行還款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未如期申報。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名單并限制高消費。
執行中,經本院財產查詢,被執行人高禮江、向輝、王柱倫、重慶坤勃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名下無銀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王柱倫名下的房屋。
執行中,申請執行人重慶三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目前該案執行標的金額實際執行到位51955.05元,其余金額未實際執行到位。現本院已將該執行案件的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聽取其意見。因本案目前不具備執行條件,申請執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和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待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條件時,申請執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書,向本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程序。
本院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平
審判員汝海濤
審判員江才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操
書記員簡麗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