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秀萬與被告黃定曉、陳智菊、廣西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秀萬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至成、袁業立,被告茂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簡來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定曉、陳智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謝秀萬、黃定曉、陳智菊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127民初1054號
判決日期:2019-12-16
法院:橫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謝秀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黃定曉支付原告工程材料運費等款50805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法:以200805元為基數,從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以50805為基數,從2017年1月24日起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計);2.被告陳智菊、茂源公司對前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義務;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被告黃定曉請求原告拉砂石到被告茂源公司承包建設橫縣發改局的水利工程工地。至2016年5月9日,經雙方結算,黃定曉確認尚欠謝秀萬250805元,并出具《欠條》給原告,約定2016年7月底結清,不付清按五分利息(通俗理解為月利息5%)計算。同年5月25日、2017年1月24日,黃定曉分別向原告付款50000元、150000元,至今尚欠50805元。原告多次要求黃定曉付清欠款,但黃定曉均說沒有資金支付。由于涉案工程是茂源公司承包,所以謝秀萬找到茂源公司有關工作人員要求支付款項,但工作人員稱黃定曉不來結算清楚,無法支付給原告,并且要求原告通過訴訟解決糾紛。黃定曉分包茂源公司承包的工程是為了家庭生活需要,債務發生在黃定曉和陳智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以陳智菊應該對欠款承擔連帶清償義務。由于工程是茂源公司承包建設,并且通過茂源公司結算,所以被茂源公司應該對欠款承擔連帶清償義務。希望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茂源公司辯稱,本案買賣合同關系的相對方是原告謝秀萬與被告黃定曉,他們之間的糾紛與茂源公司無關,茂源公司不應承擔責任。被告黃定曉系掛靠在茂源公司,以茂源公司的名義承包案涉工程,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是黃定曉,茂源公司并不參與,僅收取資料費。
工程款是發包方橫縣發展和改革局轉給茂源公司,再由茂源公司通知黃定曉領取工程款。茂源公司已經根據黃定曉的授權分四次共向謝秀萬轉款共27.5萬元。
被告黃定曉、陳智菊未作答辯亦未提交任何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春節過后,被告黃定曉以其個人名義向原告謝秀萬賒購砂石用于位于橫縣的工程建設,雙方沒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原告送貨上門。至2016年5月9日,經雙方結算,被告黃定曉向原告謝秀萬出具《欠條》一份,載明:“黃定曉欠謝秀萬先生工程材料、運費等款(百合發改局工地)合計為貳拾伍萬零捌佰零伍元(¥250805元),合同雙方定于2016年7月底結清,不付清按五分利息計算。欠款人:黃定曉,身份證號:,2016年5月9日。”被告黃定曉出具《欠條》后,茂源公司根據被告黃定曉提供的原告銀行賬號于同年5月25日、2017年1月24日分別向原告轉賬50000元、150000元。原告認可茂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項系支付黃定曉的欠款,黃定曉至今尚欠原告50805元,原告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案涉工程的發包人是橫縣發展和改革局,承包人是茂源公司,原告起訴時主張黃定曉與茂源公司是分包合同關系,庭審中主張黃定曉是茂源公司員工,均未提供證據證明。
再查明,被告黃定曉、陳智菊系夫妻關系,原告主張本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也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判決結果
一、被告黃定曉向原告謝秀萬支付貨款50805元及逾期利息(計算方法:以200805元為基數,從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以50805元為基數,從2017年1月24日起至貨款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計算);
二、駁回原告謝秀萬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1070元,由被告黃定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南寧市竹溪支行,賬號:20×××28。網銀轉賬先選古城支行,再在備注欄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預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陳偉強
人民陪審員雷寒東
人民陪審員雷金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賴家余
判決日期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