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思多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多銳公司)與被告中鐵六局集團電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六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思多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真,被告中鐵六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亞朝、李鑫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思多銳科技有限公司與中鐵六局集團電務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08民初51262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思多銳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20663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所欠貨款總額年利率6%標準,計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貨款期間的資金占用利息;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雙方于2017年12月簽訂《黃土店至古北口開行市郊列車國鐵設施適應性改造工程買賣合同》,2018年6月根據工程實際施工情況,雙方又簽訂補充合同,調整并增加了部分設備和設施。中鐵六局公司向思多銳公司購買防爆罐等設備設施,思多銳公司依約交付全部貨物,該工程已于2019年4月30日投入使用至今。中鐵六局公司尚欠部分貨款未支付,故訴至法院。
中鐵六局公司承認思多銳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張的欠付貨款2066320元,但對于支付相應資金占用利息的訴請不予認可,主張買賣合同第8.3條已經約定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總欠款金額1%。同時,不認可思多銳公司主張的利息起算時間,按照買賣合同第6.3條的約定中鐵六局公司收到思多銳公司開具發票后7日內支付貨款,思多銳公司陸續開具發票,應以最后開具的日期即2020年6月1日起算。
當事人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黃土店至古北口開行市郊列車國鐵設施適應性改造工程買賣合同》、《黃土店至古北口開行市郊列車國鐵設施適應性改造工程技術服務合同》、《中鐵六局集團電務工程有限公司S5線工程設備買賣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匯款憑證、北京市郊鐵路S5線開通運營新聞網頁截圖、律師函,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中鐵六局集團電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北京思多銳科技有限公司貨款206632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06632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自2020年6月8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北京思多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665元,北京思多銳科技有限公司已預交,由中鐵六局集團電務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梁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甄藝藝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