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陰電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工公司)與被告中鐵六局集團電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9250江陰電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與中鐵六局集團電務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0281民初925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2-26
法院: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電工公司訴稱:2015年,中鐵公司向電工公司購買各種型號的承力索用于“張家口至唐山鐵路站后工程”,2015年4月30日電工公司向中鐵公司交付承力索32400米計29.826噸。中鐵公司分別在2018年、2020年委托施工項目的業主方“北京鐵路局張家口至唐山鐵路工程建設指揮部”分別代付了23.144噸、1.536噸承力索貨款。剩余5.146噸計266693.87元貨款經電工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中鐵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雙方所涉交易已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管轄地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江陰市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故請求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管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毛泉媛
判決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