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曉峰訴被告姜發冬、陳松榮、江蘇騰裕順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裕順公司)、邳州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桂園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后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新宇、被告姜發冬、被告陳松榮、騰裕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娓娓、被告碧桂園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惠鳳萍、吳穎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葛曉峰與姜發冬、陳松榮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382民初7484號
判決日期:2021-09-16
法院: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葛曉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姜發冬、陳松榮、江蘇騰裕順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26456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判令被告邳州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欠付上述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理由:2019年7月29日,被告騰裕順公司總承包被告碧桂園公司發包的徐州邳州碧桂園一期貨量區園建工程,被告姜發冬、陳松榮掛靠被告騰裕順公司承建上述工程項目,被告姜發冬、陳松榮又將該工程中的小區外圍鋪裝工程分包給原告。原告按約于2019年9月21日進場施工,至2020年5月初,被告因材料及施工價格上漲,要求原告結束施工。為此雙方進行工程結算(詳見明細),確定工程單價及工程量總額。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26456元,原告多次索要無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姜發冬辯稱,原告沒有按照約定確定工程量,很多工程是合同外的。碧桂園公司與我們沒有驗收結算,經碧桂園驗收合格并結算后,才能和原告結算。我們已經將農民工工資付清,工程量不認可,單價是含稅價格。
被告陳松榮辯稱,陳松榮沒有掛靠騰裕順公司承建涉案項目,亦沒有以個人名義將工程分包給原告,陳松榮是受騰裕順公司授權處理涉案工程事宜,不應承擔給付工程款的責任,請求依法駁回對陳松榮的訴請。
被告騰裕順公司辯稱,1、案涉工程是姜發冬掛靠我公司向碧桂園公司承包的,原告主張的工程款是姜發冬分包給原告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告無權向我司主張。2、原告主張的4萬元工程款已由我公司結清,該部分工程時我司直接分包給原告,原告不應再主張。3、原告主張的386456元工程款未達到付款條件,因為總工程尚未結束,案涉工程也未驗收交付使用。4、對于386456元工程款我司不認可,因為該工程款未進行結算,原告計算該價款明顯高于市場價格。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明知掛靠人沒有資質掛靠我司,再將工程分包轉包,其只可以向掛靠人主張工程款,原告沒有法律依據向我公司主張工程款。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我司并未與碧桂園公司結算,也無法知道原告施工工程量,目前已支付30余萬元,可能存在超付情況。原告承諾按照付款比例進行支付,其主張全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碧桂園公司辯稱,合同具有相對性,我方非合同主體,不應承擔付款責任;我司依據合同,案涉工程目前屬于進度款支付階段,我司已足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項,履行了合同支付義務,不欠付騰裕順公司工程款,即便騰裕順公司需向原告支付款項,我司也不承擔支付責任。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對我司的訴請。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29日,碧桂園公司將徐州邳州碧桂園一期貨量區園建工程發包給騰裕順公司施工,工程款采用適用于需要預留質保金的工程支付方式,當期進度款應按當期實物量完成量的80%進行支付,在工程各階段完(竣)工檢測且驗收通過、完(竣)工資料完成移交之日起45天內支付至部分工程總價的85%,并在初審完畢之日起45天內支付經發包人確認的該部分工程初審造價的90%。在結算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45天內支付至工程結算總價的97%,留結算總價的3%作為質量保證金。后被告姜發冬掛靠被告騰裕順公司與原告葛曉峰達成口頭協議,將案涉邳州碧桂園一期部分鋪裝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雙方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協議。2020年1月4日,姜發冬與原告簽訂2019年工程總價核算單,姜發冬簽署“此單價予以確認,平方數量與商務張工對接,按實結算,第一次進度款優先處理人工工資,展示區不在此次范圍”,確認單載明:其中芝麻黑單價為140元/平方,芝麻灰單價為85元/平方,人工費用為55元/平方;直線段路段為65元/,弧線段路段為120元/米,人工費用為30元/米。2020年5月,葛曉峰與被告騰裕順公司員工蔣冬梅確認原告2019年鋪裝安裝工程總量(未區分芝麻灰和芝麻黑部分分量)。
另,自2020年2月起,原告直接從被告騰裕順公司處承接施工2020年碧桂園一期園建鋪裝工程。2020年6月13日,雙方經結算,騰裕順公司欠原告鋪裝工程款4萬元并承諾于月底前付清該4萬元。原告葛曉峰于當日出具《承諾書》,承諾2020年工程款已經結清(工人工資、材料款),所有債權債務由原告承擔。該承諾書又載明“2019年工程款由本人葛曉峰和姜發冬完善資料后交與公司,按工程款比例付款后,如有工人或材料商區碧桂園鬧事由本人葛曉峰承擔法律責任,與江蘇騰裕順建設有限公司無關。”2020年10月9日,騰裕順公司給原告發放催告函,內容為“葛曉峰你好,你于2020年2月承接我公司邳州碧桂園園建鋪裝工程,現我公司已與你結清包括工人工資、材料款在內的所有工程款,故望你能按照《承諾書》中的承諾,及時支付工人工資及材料款,同時要求你在5日之內來我公司完善2019年的賬目資料、處理好施工現場的遺留問題,將2019年剩余款按照比例分配,否則我公司將要求你承擔不及時履行上述義務而給我公司造成的相應損失”。就徐州邳州碧桂園一期貨量區園建工程,碧桂園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
關于工程款支付情況:2020年1月10日,葛曉峰出具承諾書,承諾騰裕順公司轉賬的153000元全部用于發放邳州碧桂園人工費。2020年1月15日,陳松榮向葛曉峰轉賬3萬元。2020年10月29日,騰裕順公司替原告墊付欠付劉曄勞務費2萬元。2021年1月14日,騰裕順公司待原告支付趙荷花勞務費4萬元。
另查明,2019年1月8日,被告騰裕順公司(甲方)與姜發冬達(乙方)成《合作協議》,乙方用甲方的公司資質依據不同客戶的實際情況,參加招、投標的報價及中標后的生產經營,請款、竣工結算,質保期的維護等;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公司資質并全權委托乙方簽署根第三方的經濟合同。乙方獨立履行跟第三方簽署的合同要約。乙方按照合同額的0.5%支付甲方服務費(掛靠費)。
訴訟過程中,本院組織雙方對2019年案涉鋪裝工程量芝麻黑與芝麻灰部分分量進行現場測量確認。結合勘驗工程量及確認單價、總量,2019年鋪裝工程中芝麻黑共計260.82平方米,按照確認單價計算工程款為50859.9元;芝麻灰面積為2287.5534平方米,工程款為320264元;路牙石弧線段為75米,工程款為11250元;路牙石直線段為544.15米,工程款為51694.25元。以上工程款合計434068.15元。
庭審中,被告騰裕順公司自認陳松榮、陳松柏、蔣冬梅均為其公司員工,其中陳松榮是公司副總,陳松柏系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蔣冬梅為現場施工員。被告姜發冬自認其與原告口頭約定涉案工程款按照碧桂園與騰裕順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的進度款支付。原告與姜發冬、陳松榮、陳松柏通過微信溝通工程款結算事宜。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企業信息公示報告、徐州邳州碧桂園一期貨量區園建工程施工合同、鋪裝安裝明細、鋪裝量總價核算單、承諾書、微信聊天記錄、《合作協議》、轉賬記錄、催告函、進度款審核表、銀行交易電子回單、勘驗筆錄、照片及本院庭審筆錄等在卷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姜發冬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葛曉峰工程款104254.52元及利息(以104254.52元為本金,自2020年9月3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市場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蘇騰裕順建設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江蘇騰裕順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葛曉峰工程款4萬元及利息(以4萬元為本金,自2020年9月3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市場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葛曉峰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97元,由被告姜發冬負擔2385元,由被告江蘇騰裕順建設有限公司負擔3185元,由原告葛曉峰負擔242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孫志婷
人民陪審員武加友
人民陪審員黃繼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魏琳娜
判決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