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你單位申請本院執行與沈陽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8條第1款規定,通知你/你單位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沈陽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財產狀況。
如不能提供有關被執行人沈陽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財產狀況的證據或線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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