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誠信建設有限公司與中鐵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吉2426民初1732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中恒誠信建設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執行,要求被執行人中鐵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給付申請執行人中恒誠信建設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117401.06元及利息,并承擔案件申請執行費1661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執行人中鐵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達了立案通知書、執行通知書、限制消費令、報告財產令及財產申報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中鐵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自動向申請執行人中恒誠信建設有限公司履行案款本息共計128168.86元,并向本院繳納申請執行費1661元。2020年6月18日,申請執行人中恒誠信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遞交書面結案申請。故安圖縣人民法院(2019)吉2426民初1732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被執行人中鐵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義務已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