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衢州市衢江區安建建筑設備租賃經營部與被告王尚卿、中恒誠信建設有限公司、浙江錦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以(2020)引調50號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被告王尚卿、中恒誠信建設有限公司、浙江錦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銀行賬戶的存款60萬元或者同等價值的財產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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