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博明訴被告陜西道邦建筑裝飾安裝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雍強盛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白博明與陜西道邦建筑裝飾安裝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陜0116民初4620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陜西道邦建筑裝飾安裝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勞務費129249.2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支付義務;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3月,原告與被告道邦公司口頭約定:被告道邦公司將其承包的位于西安市長安區XX路XX號XX樓室外鋪設臺階、修建花壇的零星勞務交給原告完成,并約定勞務費為每平方米160元,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勞務費。2020年3月28日,原告到工地開始干活,2020年5月中旬完工。經核算,原告總完工面積為1238.4㎡,合計勞務費為213195.20元。被告道邦公司通過其現場負責人雍強盛向原告已支付費用83946元,尚欠129249.2元未支付,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作為該項目的發包人,應當對上述所欠款項承擔支付義務。之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支付該費用,但其均已各種理應推脫。故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白博明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2884元,原告已預交,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姚俊玲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康晴晴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