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天津市濱海新區北塘經濟區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塘建設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弘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野建設公司)、被上訴人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八局第五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381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天津市濱海新區北塘經濟區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天津弘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津03民轄終120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北塘建設公司上訴稱,請求撤銷一審法院裁定,將本案移送仲裁機構審理。事實和理由:本案三方簽訂的《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仲裁管轄條款,應移送相應仲裁機構審理。
弘野建設公司答辯稱,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中鐵十八局第五公司未作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鄧曉萱
審判員武耀明
審判員解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玉珺
書記員馮哲思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