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苑公司與被告中泛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巖曉、被告中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振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青島北苑機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與青島市中泛圣達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283民初10388號
判決日期:2020-08-27
法院: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北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641390.25元;2、依法判決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起訴之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以還款額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律師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3月22日,原告北苑公司與被告中泛公司簽訂《協議書》,原告為被告建設“廣州路翻建工程(青島路-天津路)”項目,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及時履行了合同義務,項目于2013年12月24日竣工,2016年3月18日,經平度市審計局審計,工程決算造價為22404775元。依照協議約定,工程決算核定額為24071280.25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3429890元,至今尚欠工程款641390.25元未支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中泛公司辯稱,被告對原告起訴的工程款無異議,對其陳述的事實也無異議,沒有付款是因為被告的實際控制人及被告單位都涉嫌刑事案件,被告的賬戶被青島市紀委查封,無法付款。對律師費、保全擔保費有異議,認為沒有法律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原、被告在訴訟中提供的證據,原、被告的當庭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3年3月22日,原告北苑公司與被告中泛公司簽訂《協議書》,原告為被告建設“廣州路翻建工程(青島路-天津路)”項目,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項目于2013年12月24日竣工,2016年3月18日,經平度市審計局審計,工程決算造價為22404775元。依照協議約定,工程決算核定額為24071280.25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3429890元,尚有工程款641390.25元未支付。
原告提供以下證據予以證明:證據一,施工合同一份,證明原告為被告建設廣州路翻建工程項目;證據二,審計報告一份,證明涉案項目經平度市審計局審計,工程決算造價為22404775元;證據三,發票簽收單共計24張,證明原告已為被告開具24071280.25元的發票,被告已簽收。被告對原告提交的三份證據真實性和證明內容無異議
判決結果
一、被告青島市中泛圣達置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給原告青島北苑機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工程款641390.25元;
二、被告青島市中泛圣達置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給原告青島北苑機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的利息(以641390.25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基準自原告起訴之日2019年11月12日計算至該款實際支付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青島北苑機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14元,減半收取5107元、保全費4020元,共計9127元,由被告青島市中泛圣達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叢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馬世清
判決日期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