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凱源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康艷芬、北京中源恒泰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17035號民事判決書及(2019)京0115執異222號執行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北京富凱源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康艷芬、北京中源恒泰貿易有限公司給付未交付鋼材補償費475402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19509元以及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本院已立案執行
北京中源恒泰貿易有限公司等 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15執恢489號
判決日期:2020-10-26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已向被執行人康艷芬、北京中源恒泰貿易有限公司發送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限制消費令。經查,本院未發現被執行人康艷芬、北京中源恒泰貿易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北京富凱源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執行人康艷芬、北京中源恒泰貿易有限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
本案申請執行人北京富凱源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的鋼材補償費475402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19509元以及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未受清償。經合議庭審查核實,被執行人康艷芬、北京中源恒泰貿易有限公司確無財產可供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北京富凱源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執行人康艷芬、北京中源恒泰貿易有限公司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本院查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康艷芬、北京中源恒泰貿易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北京富凱源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北京富凱源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發現被執行人康艷芬、北京中源恒泰貿易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張守國
審判員馬元凱
審判員任愛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吉卓燁
判決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