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富凱源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凱公司)與被告北京中源恒泰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富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久峰,被告中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偉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富凱源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中源恒泰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15民初17035號
判決日期:2018-11-27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富凱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向原告交付買賣標的物直徑6毫米盤螺35.34噸,直徑6.5毫米線材444.14噸、直徑8毫米線材86.18噸,直徑10毫米線材416.48噸,直徑12毫米線材47.24噸;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已付買賣合同價款4027213.50元為基數,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標準,自2017年11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交付完貨物之日的孳息損失,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5萬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富凱公司作為買受人與中源公司作為出賣人于2017年11月15日簽訂了《鋼材供銷合同》,雙方約定了由中源公司向富凱公司出賣標的物盤螺及12種線材以及規格、單價、數量等,合同價款為4027213.50元,并約定了數質量異議的提出和處理、運費承擔、付款方式、數量計算等,其中付款時間約定交貨前預付全額貨款,交貨地點為被告(供方)倉庫自提等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處理等。雙方約定如果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由中源公司(供方)住所地大興區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合同生效后,富凱公司依據約定于2017年11月23日將買賣合同價款4027213.50元以匯款方式支付給中源公司。然而,盡管富凱公司多次催促,中源公司在收到富凱公司支付的買賣合同價款后卻始終未通知富凱公司提取標的物或者實際向富凱公司交付買賣標的物。富凱公司無奈,委托北京市揚劍律師事務所兩名律師于2018年4月20日向中源公司發出了京揚劍函(2018)第003號《律師函》,依據富凱公司授權特書面通知中源公司在收到《律師函》次日起十五個日歷天內依據雙方《鋼材供銷合同》的約定準備買賣標的物,以向富凱公司實際交付買賣標的物,并請中源公司收到本《律師函》次日起十個日歷天內向富凱公司發出書面的擬交付富凱公司自行提貨的中源公司倉庫具體位置、聯系人及其手機號碼等聯系方式,以中源公司實際向富凱公司交付買賣標的物,以實現雙方合同目的,否則可能承擔的違約責任。上述《律師函》以郵政快遞方式郵寄給中源公司工商登記地址,以中源公司在工商部門備案電話為聯系電話,但中源公司拒不接收。中源公司實際收受富凱公司支付價款400多萬元后至起訴時長達7個月時間,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但不主動向富凱公司履行通知及交貨義務,反而對富凱公司多次電話、上門催促履行再三推諉,甚至于對富凱公司委托律師發出的《律師函》拒絕收受,以其行為惡意拒絕履行交貨義務,給富凱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
被告中源公司辯稱:中源公司不能馬上履行交貨,需要準備時間,不同意支付利息,合同沒有約定利息。訴訟費用由法院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當庭舉證并核對。對原告富凱公司提交的證據:1、《鋼材購銷合同》;2、匯款憑證;3、中源公司企業信息打印件、2016年度報告打印件、2017年度報告打印件及許亞彬名片;4、京揚劍(2018)第003號《律師函》、EMS詳情單、發票,本院均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2017年11月15日,富凱公司(需方)與中源公司(供方)簽訂《鋼材購銷合同》,約定富凱公司向中源公司購買盤螺和線材,合計金額為4027213.5元,交貨地點為供方倉庫自提,運費由需方承擔,付款方式為電匯,付款時間為交貨前預付全額貨款。
2017年11月23日,富凱公司向中源公司支付貨款4027213.5元。
因中源公司一直未通知富凱公司提貨,2018年4月20日,富凱公司委托北京市揚劍律師事務所向中源公司注冊地郵寄律師函,內容為要求中源公司收到律師函次日起十五個日歷天內依據雙方《鋼材購銷合同》的約定準備買賣標的物,以向委托人實際交付買賣標的物,在收到律師函次日起十個日歷天內向委托人發出書面的擬交付委托人自行提貨的倉庫具體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該郵件被退回。2018年6月19日,富凱公司再次委托北京市揚劍律師事務所向中源公司許亞彬名片中記載的地址及聯系方式(與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公司的中源公司的聯系電話一致)郵寄上述律師函,該律師函于2018年6月21日被簽收。
中源公司至今仍未向富凱公司交付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經本院詢問,中源公司稱需要三個月準備時間,富凱公司要求立即支付,如果無法交貨,要求參照判決生效時標的物價值進行賠償
判決結果
一、北京中源恒泰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鋼材供銷合同》約定的交貨方式向北京富凱源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盤螺35.34噸(規格為Φ6mm)、線材444.14噸(規格為Φ6.5mm)、線材86.18噸(規格為Φ8mm)、線材416.48噸(規格為Φ10mm)、線材47.24噸(規格為Φ12mm),如未按時交付,需按本判決生效日同種規格鋼材蘭格網工地指導價為標準對北京富凱源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進行補償;
二、北京中源恒泰貿易有限公司向北京富凱源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027213.5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開始計算至實際交貨之日止);
三、駁回北京富凱源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萬九千五百零九元,由北京中源恒泰貿易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盧贊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李夢佳
判決日期
201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