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久發與被告馬洪芳、張樹明、徐文勝、天津大港油田嘉隆建筑安裝工程中心、天津大港油田隆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1)南民三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書,原告張久發不服該判決,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院作出(2012)二中民四終字第663號民事裁定書,以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本案發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張久發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君,被告馬洪芳,被告張樹明、徐文勝、天津大港油田嘉隆建筑安裝工程中心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劉迎秋,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隆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韓曦、孔書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