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正鑫礦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鑫公司)與被告樺甸市豐泰油頁巖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泰公司)與破產有關的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正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潘某,豐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2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正鑫礦建工程有限公司與樺甸市豐泰油頁巖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與破產有關的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282民初1634號
判決日期:2021-03-22
法院:吉林省樺甸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正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豐泰公司返還正鑫公司保證金10萬元;二、判令豐泰公司給付工程款982萬元(人工費),并享有優先受償權。事實與理由:2013年7月27日、2014年4月15日、2014年11月1日,豐泰公司與正鑫公司簽訂井巷工程施工合同,由正鑫公司承攬施工豐泰公司的井巷工程,并由正鑫公司一部向豐泰公司交納保證金50萬元,現豐泰公司已退回保證金40萬元,尚欠保證金10萬元。2019年12月16日工程竣工,豐泰公司經審核,尚欠正鑫公司工程款982萬元及欠款期間的利息未給付。現豐泰公司處于破產狀態,根據《合同法》第28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22條規定,正鑫公司的債權應享有優先受償權,因破產管理人不同意享有優先受償權,故提起訴訟。實際工程款為10159227.04元(總工程款39922264.81元-供應材料款14771935.61元-墊付的電費、運費144782.09元-已給付的工程款14846320.07元),正鑫公司在書寫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中出現筆誤,欠款數額書寫為982萬元。現正鑫公司按照訴狀數額繼續請求豐泰公司給付工程款982萬元,并享有優先受償權,對于超出部分正鑫公司另案主張。
豐泰公司辯稱,一、對于正鑫公司要求返還保證金10萬元沒有異議,但該10萬元不享有優先受償權;二、正鑫公司要求給付工程款982萬元,并在依法拍賣工程價款中享有優先受償權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正鑫公司主張工程款982萬元,而豐泰公司賬面顯示只欠其工程款9487273.04元,相差332726.96元。正鑫公司主張優先受償權已超過法定的6個月期限,因正鑫公司所施工的建筑工程最后的竣工時間是2015年12月25日,正鑫公司沒有在6個月內主張權利,故不享有優先受償權;三、正鑫公司對豐泰公司的罰款、扣款不予認可。事實上在2013年至2015年,豐泰公司與正鑫公司簽訂了井巷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其中約定了安全生產的各項罰款及考核指標,豐泰公司對每筆罰款均有原始記錄,每月形成一份匯總表,在撥付月度進度款時作了相應的扣除。初審預算造價扣除工程質量罰款調度、罰款、應扣電費、專業檢查及三違罰款,后經領導批準簽字,作為月度工程形象進度撥款的依據,由此說明正鑫公司項目部在每個月收到進度結算的工程款時已經知道每一筆工程扣款,因此,應認為從工程款中扣除罰款正鑫公司是明知的,并且予以認可。另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罰款的扣款形成于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即使正鑫公司不予認可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四、正鑫公司訴請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限。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正鑫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證據1.2013年7月27日、2014年4月15日、2014年11月1日合同各1份、2015年8月1日合同5份、2015年10月21日合同4份,共計12份合同。證明正鑫公司承攬了豐泰公司的工程,雙方對工程項目以及結算方式等進行了約定,按照合同約定,涉案工程的材料全部由豐泰公司提供,竣工結算是在豐泰公司驗收合格一個月后,同時辦理有關的結算手續,因此根據合同約定正鑫公司享有法定的優先受償權。經質證,豐泰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的部分問題有異議。其認為該組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時間和方式,合同第16條工程款支付明確約定,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支付,每月末甲方按乙方報送預算經初審初步審查后,按進度和質量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剩余款項待工程總價確定后,留取5%的質保金由甲方支付給乙方。按此約定,正鑫公司現主張所欠工程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已超過法定的6個月期限,并且所欠的工程款已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限;證據2.2019年12月16日豐泰公司給正鑫公司出具正鑫公司項目一部樺甸市工程結算匯總表1份。證明正鑫公司所施工的工程經豐泰公司審核后,確定工程造價為39922264.81元。經質證,豐泰公司無異議;證據3.2020年1月12日豐泰公司給正鑫公司出具的樺甸發票接收單1份。證明截止2020年1月12日,正鑫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將所干工程的全部發票開具給豐泰公司,豐泰公司實際接收以上發票。經質證,豐泰公司無異議;證據4.2020年2月27日正鑫公司收取豐泰公司工程款300萬元的收據2張、電子銀行承兌匯票4份、銀行承兌匯票2張。證明豐泰公司在2020年2月27日根據結算單給正鑫公司一部工程款300萬元,給正鑫公司二部工程款200萬元,共計500萬元。經質證,豐泰公司對已經給付正鑫公司一部的工程款300萬元無異議,但給付正鑫公司二部的工程款200萬元與本案無關;證據5.2020年5月28日正鑫公司向豐泰公司提供的破產債權申報登記表1份。證明在正鑫公司向豐泰公司提供破產申報登記表時,已要求對正鑫公司的債權享有法定的優先受償權。經質證,豐泰公司無異議。
上述證據經本院審查,符合證據的基本屬性,且豐泰公司均未提出異議,故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并存卷予以佐證。
豐泰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證據:證據1.工程款發票20張、記賬憑證21張。證明雙方實際發生的工程款是25150329.20元。經質證,正鑫公司對其給豐泰公司出具發票的真實性沒有異議(票據數額正確),但認為涉案工程在2019年12月16日經結算工程總造價為39922264.81元,并非豐泰公司所主張的數額;證據2.匯款憑證39張、收據20張。證明豐泰公司給付正鑫公司工程款14846320.07元。經質證,正鑫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票據數額正確),但認為豐泰公司給付的是按工程進度支付的進度款,只是工程款的一部分;證據3.用電統計表26張、發票23張。證明豐泰公司為正鑫公司墊付電費124422.09元。經質證,正鑫公司無異議;證據4.收據一張。證明豐泰公司為正鑫公司墊付運費20360元。經質證,正鑫公司無異議;證據5.關于印發《“三違”及安全、質量問題執行細則(暫行)》的通知一份、關于印發《外委施工單位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一份,罰款統計164張,月度礦建工程結算審批表、工程預算書共計140份。證明正鑫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存在違反安全及管理的有關規定,豐泰公司在按進度支付工程款對罰款予以扣減,正鑫公司相關人員姜錫茂等簽字予以認可,罰款總額共計671954元。經質證,正鑫公司認為兩份通知系豐泰公司單方制作,正鑫公司并未收到,并且該兩份通知上明確載明是報送樺甸市相關主管部門的,對于罰款正鑫公司不認可,罰款單上沒有正鑫公司工作人員簽字認可,罰款單的簽字均是豐泰公司的工作人員簽字。礦建工程結算審批表是豐泰公司出具的,并未得到正鑫公司的認可。對于工程預算書中陳偉、譚超、姜錫茂的簽名正鑫公司認可,因為他們確系正鑫公司單位的工作人員,但該組證據證實不了正鑫公司認可豐泰公司的罰款;證據6.竣工報告兩份。證明正鑫公司所施工的所有工程最后的竣工時間是2015年12月25日。經質證,正鑫公司對該兩份竣工報告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豐泰公司的待證事實有異議。該兩份竣工報告僅是正鑫公司所施工部分工程的驗收報告,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審核的時間是2019年12月16日,也就是豐泰公司給正鑫公司出具工程核算單的時間;證據7.情況說明一份,債權核查表1份。證明正鑫公司曾申請向豐泰公司申報債權,管理人對正鑫公司申報的9587273.04元沒有異議,該部分的訴訟費應當由正鑫公司負擔。經質證,正鑫公司認為該兩份證據均是豐泰公司單方出具的,不能證實豐泰公司的主張。對于2020年7月15日的債權核查表,正鑫公司當時已提出了異議,提出異議后,正鑫公司依法提起訴訟;證據8.樺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一份、決定書一份。證明樺甸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豐泰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經質證,正鑫公司無異議,但認為在2020年5月6日通過網上立案提起了訴訟,要求豐泰公司給付工程款,因此,正鑫公司的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后才知道豐泰公司已進入了破產清算的程序,所以正鑫公司到豐泰公司處申報了相關債權;證據9.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20年豐泰公司給付正鑫公司工程款情況表五份。證明豐泰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給付正鑫公司工程款,至2020年2月27日和28號給付300萬元工程款,期間長達3年多的時間,正鑫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提起本案訴訟,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限。經質證,正鑫公司認為該情況表是單方制作的,不具備證明的效力。正鑫公司已認可豐泰公司的撥付款為14846320.07元,其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上述證據經本院綜合審查,對正鑫公司無異議的證據,予以采信,并存卷予以佐證。對正鑫公司有異議的證據5、證據7和證據9,本院評議和認定如下:該三份證據均系豐泰公司單方制作,針對罰款數額,應按相應的規定程序進行處罰,且應對正鑫公司明確告知,得到正鑫公司的確認后,才能在結算中予以扣減,該罰款總額高達67萬余元,并且證據5中的被處罰方也不盡相同,同時正鑫公司不予認可,故本院對該三份證據不予采信。關于其他兩份證據,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并且豐泰公司處于持續付款的狀態中,故不能證明豐泰公司的主張,本院對其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7月27日至2015年10月21日間,正鑫公司與豐泰公司共簽訂了12份井巷施工合同,正鑫公司承包了豐泰公司的井巷施工工程,雙方對工程項目以及結算方式等進行了約定,涉案工程的材料全部由豐泰公司提供,竣工結算是在豐泰公司驗收合格一個月后,同時辦理有關的結算手續。2019年12月16日經結算工程總造價為39922264.81元,其中豐泰公司供應材料款為14771935.61元,豐泰公司墊付的電費、運費為144782.09元,豐泰公司已給付的工程款為14846320.07元,實際尚欠工程款為10159227.04元,正鑫公司在本案中只主張982萬元,其余欠款正鑫公司另行主張權利。豐泰公司抗辯稱應扣除罰款671954元,只認可其欠正鑫公司工程款9487273.04元。2020年4月28日,樺甸市人民法院決定豐泰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2020年5月28日,正鑫公司向豐泰公司破產管理人提交了破產債權申報,并要求其債權在豐泰公司的債權中享有法定的優先受償權,破產管理人對其訴求不予認可
判決結果
一、樺甸市豐泰油頁巖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返還山東正鑫礦建工程有限公司保證金10萬元;
二、樺甸市豐泰油頁巖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給付山東正鑫礦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2萬元,該款就其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如果樺甸市豐泰油頁巖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620元,由樺甸市豐泰油頁巖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清華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張羽
判決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