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正鑫礦建工程有限公司(簡稱正鑫礦建)與被告龍口礦業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簡稱龍礦集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山東正鑫礦建工程有限公司與龍口礦業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681民初4415號
判決日期:2020-10-28
法院:山東省龍口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正鑫礦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61006.51元及利息。事實和理由:2011年4月1日原、被告簽訂技改工程分包合同,由原告分包施工被告在山西忻州神達望田煤業有限公司的井巷工程,工程竣工后,經結算原告施工的工程造價為7451929元。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及山西忻州神達望田煤業有限公司簽訂《三方抹賬協議》,根據該協議,山西忻州神達望田煤業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給原告工程款5245466元,并由被告代原告繳稅費255456.49元。兌除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人工費1951006.51元。原、被告在《望田井巷技改工程分包合同》中約定:工程施工完工后,承包方(原告)帶稅務發票到被告處辦理撥款事宜。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將發票開具給被告。被告于2019年11月26日支付電子承兌400000.00元,于2020年3月20日支付電子承兌50000.00元,于2020年4月27日支付電子承兌400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461006.51元。
被告龍礦集團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辯亦未到庭參加訴訟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山西省忻州市保德縣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孟慶成
人民陪審員王延玲
人民陪審員解秋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徐艷
判決日期
20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