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正鑫礦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與被告樺甸市豐泰油頁巖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與破產有關的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李某2,被告開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3到庭參加了訴訟
山東正鑫礦建工程有限公司與樺甸市豐泰油頁巖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與破產有關的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282民初1633號
判決日期:2020-10-21
法院:樺甸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公司返還保證金8萬元;2.開發公司給付工程公司工程款4460311.74元,在依法拍賣工程價款中優先受償;3.訴訟費由開發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7月27日、2014年4月15日、2014年11月1日開發公司與工程公司簽訂井巷施工合同,由工程公司承攬開發公司的井巷工程,并以工程公司二部名義向開發公司繳納保證金50萬元,現開發公司已退回保證金42萬元,尚欠保證金8萬元。2019年12月16日工程竣工,開發公司經審核,尚欠工程公司工程款4460311.74元。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工程公司以上債權具有法定優先受償權。工程公司和開發公司對賬時,有部分扣款項目施工過程中工程公司沒有簽字認可,開發公司單方面簽字扣款屬于不合理扣款,也無事實依據。工程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請法院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開發公司辯稱,工程公司訴請開發公司返還保證金8萬元,開發公司對此無異議,但不享有優先權。工程公司要求給付工程款4460311.74元,并在依法拍賣的工程價款中優先受償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工程公司主張的工程款4460311.74元,而我方的賬面顯示只欠其工程款3992844.74元,相差467467元系工程公司違規施工產生的罰款,該部分款項不是開發公司欠付的工程款,開發公司不負有給付該款項義務。工程公司主張優先受償權已超過法定的6個月期限,因工程公司所施工的建筑工程最后的竣工驗收時間是2015年5月23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在《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中指出: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而本案工程最后竣工驗收時間是2015年5月23日,現工程公司主張享有優先受償權已經超過6個月,不享有優先受償權。關于工程公司主張有部分扣款不予認可、不合理的主張。事實上,在2014年-2015年,開發公司與工程公司簽訂井巷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第二條;乙方的安全責任中的3.必須遵守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規定等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和指導。開發公司關于印發《外委施工單位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豐泰公司發(2013)4號】第八章工程結算管理中第一大項第二小項明確規定:各種罰款及考核,各相關職能部門將各種考核、罰款交到安監處,月底由安監處匯總經分管領導、總工程師簽字后每月5日前報企管科,作為扣罰款的依據,并未要求由外委單位簽字確認。《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中第一項發包人的安全責任中的3.在生產中甲方對乙方實行統一協調、統一部署、統一檢查、統一考核,發現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處罰,責令整改、停產整頓直至解除合同。在豐泰公司關于印發《“三違”及安全、質量問題執行細則(暫行)》的通知【豐泰公司(2014)1號】明確制定了各項罰款措施。豐泰公司對每一筆罰款均有原始記錄,每月形成一份匯總表,在撥付月進度款時相應扣除。根據規定,工程公司在施工過程中,由于違反上述各項規章制度,開發公司每月支付給工程公司進度款時,按扣除各項罰款及甲方供材金額付款,工程公司每月上報預算的時候,由開發公司工程負責人進行審核,審核后編制礦建工程結算審批表,確定初審預算造價,按初審預算造價扣除甲方供材10%待審,工程質量罰款、調度罰款、應扣電費、專業檢查及三違罰款后,經分管領導、總經理批準簽字,作為月度工程形象進度撥款的依據。說明工程公司項目部在每個月收到按進度結算的工程款時,已經知道每一筆工程扣款,從項目開工起,財務部門支付進度款時即按扣款后金額支付,工程公司也一直未提出異議,故工程公司所訴“原告和被告對賬時,有部分扣款項施工過程中原告沒有簽字認可,被告單方面簽字扣款屬于不合理扣款,也無事實依據”與事實不符。即使工程公司認為部分扣款項施工過程中沒有工程公司簽字認可,主張其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該467467元扣款形成于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原告即使主張扣款不予認可,也已超過訴訟時效。綜上事實和理由,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
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證據1.2014年4月15日井巷施工合同1份、2015年8月3日井巷施工合同4份、2020年5月28日工程公司向開發公司提供的破產債權申報登記表1份、2020年2月27日工程公司收取開發公司工程款200萬元的收據1份、2020年通知書1份。經質證,開發公司對此上述證據提出異議。經審查,因當事人對此證據真實性未提出異議,本院對此證據客觀性予以采信。證據2.正鑫礦建樺甸賬目往來明細表1份。經質證,開發公司對此證據提出異議。經審查,雖當事人對此證據提出異議,但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實自己的抗辯主張,本院對此證據予以采信。開發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證據1.關于印發《“三違”及安全、質量問題執行細則(暫行)的通知1份》、關于印發《外委施工單位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1份、罰款統計128份。經質證,工程公司對此證據提出異議。經審查,因此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在本案中,本院對此證據的關聯性不予采信;證據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資料1份。經質證,工程公司對此證據提出異議。經審查,因當事人對此證據真實性未提出異議。本院對此證據客觀性予以采信。證據3.關于山東正鑫礦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訴訟請求的說明1份。經質證,工程公司對此證據提出異議。經審查,針對開發公司的待證問題,本院對此證據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工程公司承建了開發公司井下巷道掘進、返修及設備的安裝和拆除等工程,約定工程款的支付,按照進度和質量,按每月支付工程款的80%剩余工程款待工程款總額確定后留存5%質保金,再由開發公司支付給工程公司。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2019年12月16日經雙方結算,開發公司尚欠工程公司工程款4460311.74元,工程公司在開發公司存有質保金8萬元。2020年4月28日本院受理開發公司破產清算一案,2020年5月28日向開發公司破產管理人申報了債權,管理人對本案債權未予確認
判決結果
一、樺甸市豐泰油頁巖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給付山東正鑫礦建工程有限公司質保金8萬元,于判決生效之日履行;
二、樺甸市豐泰油頁巖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給付山東正鑫礦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60311.74元,于判決生效之日履行;山東正鑫礦建工程有限公司對其承建的工程的該筆工程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61元,由樺甸市豐泰油頁巖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宏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遲增瑞
判決日期
20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