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江油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平武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9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受理本案,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蘭大波主審并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田苑、審判員趙志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4年3月24日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財保江油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周君,被上訴人四川神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宇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彪、被上訴人王慶軍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寶銀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