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志堅與被告中鐵上海工程集團市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上海公司)、資陽市萇慶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萇慶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志堅,被告中鐵上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顏開,被告萇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暉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振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謝志堅與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市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資陽市萇慶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2002民初138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謝志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河料貨款和運費損失92737.54元。事實及理由:1.萇慶公司(劉暉)與原告在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口頭約定每天上了一千噸價格118元/噸,沒上一千噸位價格117元/噸,按該價格履行到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0月20日下午萇慶公司(劉暉)開始不收原告的十七張發票共計金額54737.54元,也不支付原告2020年10月19日的發票貨款。2.2020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們串通不收原告15車河料,給原告造成賠償駕駛員的運費和損失38000元。2020年11月6日申請兩個單位立即支付原告貨款至今未支付。
被告中鐵上海公司辯稱,原告與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并非過磅單主體,無權向本公司主張貨款;本公司僅與萇慶公司存在合同關系,雙方已辦理了末次結算并簽訂了封賬協議,不再承擔對萇慶公司的任何結算義務。原告要求中鐵上海公司給付貨款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被告萇慶公司辯稱,公司與原告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原告稱與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暉口頭約定供貨相關事宜無事實依據。原告與公司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關系,故公司沒有責任和義務接收原告的產品并向其支付貨款,其運費和損失也不應由本公司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4月7日,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市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與富順俊宇建材經營部簽訂《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成資渝高速公路TJ4工程砂石料買賣合同》,約定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市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購買富順俊宇建材經營部的碎石,合同期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5月7日,被告萇慶公司與資陽市雁江區吉松建材經營部簽訂《砂石料采購合同》,由吉松建材經營部向萇慶公司的業主單位中鐵項目部提供砂石料,并約定“對賬時須攜帶以下資料:單位公章、收料磅單、紙質和電子對賬表。如超過規定截止時間交磅單及對賬,將嚴格按照中鐵項目部規定對相應賬單不予對賬及結算”。2020年11月25日,中鐵上海公司與萇慶公司辦理末次結算。2021年2月1日,中鐵上海公司與萇慶公司簽訂《物資采購合同封賬協議》,載明:“經雙方核實,所結算的物資數量、單價、總價、扣款等皆清楚無誤,雙方對此無任何異議。上述工程物資結算款總額為甲乙雙方的最終結算總價款,即乙方的全部材料均已得到最終結算,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對乙方承擔任何結算義務。”原告以被告不收原告的十七張發票,也不支付2020年10月19日的發票貨款為由,于2020年11月16日訴至本院,要求達請求目的。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過磅單》載明的發貨單位為“萇慶”,收貨單位為“中鐵上海局”。
再查明,原告出示的兩張《收條》載明:“今收到謝志堅資陽到中和賠償運費22000元,共11車,來回共35噸,共630噸10月19日至20日收款人:何能陽全2020年10月20日”、“8張209.594×117=24522.498元在明天晚上12點轉款退還8張發票209.594噸收條人:陽全2020年10月20日9張總計211.95元,陽全”。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身身份信息、營業執照、《買賣合同》、《采購合同》、《過磅單》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謝志堅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18元,減半收取1059元,由原告謝志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韓志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倪會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