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寧津潤嘉置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寧津縣人民法院(2021)魯1422民初7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寧津潤嘉置業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14民終2100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審判決,向原審法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人未依法繳納上訴費,原審法院依法向上訴人送達二審案件受理費繳費通知書,指定繳費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法律后果,但上訴人仍未在原審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繳納
判決結果
本案按上訴人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楊文杰
審判員葉楠楠
審判員高曉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董盼盼
書記員高揚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