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德文、中國人民解放軍山東省寧津縣人民武裝部、寧津縣民兵訓練基地、寧津潤嘉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寧津縣人民法院(2021)魯1422民初80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王德文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
案號:(2021)魯14民轄終129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上訴稱,根據上訴人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王德文于2018年08月12日簽訂的《項目管理責任目標承包合同》第9.1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甲方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注冊地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管轄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寧津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案件移交至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楊文杰
審判員韓金明
審判員葉楠楠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董盼盼
書記員楊照健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