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寧津潤嘉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嘉公司)與被告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浚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潤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琨、被告浚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安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寧津潤嘉置業有限公司與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422民初734號
判決日期:2021-05-11
法院:山東省寧津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潤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83萬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8%從起訴之日至實際付款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承建寧津縣民兵訓練基地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因資金緊張,請求原告予以資金幫助。2019年7月16日雙方協議一致,被告以借款的形式提前支取部分工程款150萬元,借款期限一個月。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被告轉款149萬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沒按期還款,2020年8月18日原被告雙方根據《借款合同》針對該筆款項簽訂還款協議,以原告欠付的工程款抵頂被告的部分借款。現被告仍欠付原告本金83萬元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還款,被告以各種事由推脫還款。為此訴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答辯:原告起訴要求償還借款83萬元利息及本金,該訴請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原、被告之間借款合同關系自2020年8月15日即已消滅。經原告方計算本金和利息共計162.2萬元,該款項原告已通知被告在原告欠付被告的寧津縣民兵訓練基地項目工程款一次性全額抵銷,因原告系寧津縣民兵訓練基地項目的建設單位,被告迫于無奈接受自借款期滿后至2020年8月15日期間按照8%的利率標準承擔利息的要求,就抵銷事宜經原告提出簽署抵銷協議并已履行完畢,原告150萬元借款本金和利息12.2萬元的債權于2020年8月15日已消滅。原告不享有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83萬元和利息的實體權利。另原告向被告實際轉款149萬元,因原告出借本金不足致使沖抵本金和利息計算有誤,該部分原告構成不當得利,就該不當得利部分被告保留另案追訴的權利,不在本次訴訟中處理。綜上,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16日,原告潤嘉公司與被告浚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50萬元,借款期限1個月,借款利息按年利率8%計算,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前歸還全部本金,借款利息在提供借款時一次性扣除。2019年7月17日,原告轉賬支付被告借款149萬元。2019年11月4日,原告向被告發出通知單,通知催促被告歸還借款。2020年8月13日,原告向被告發出結算扣款通知,通知被告浚豐公司,其借款本金150萬元及從2019年8月16日起至扣款時的利息,由原告潤嘉公司將在被告浚豐公司承包的寧津縣民兵訓練基地項目工程結算款中一次性全額扣除。2020年8月18日,原、被告簽訂《還款協議》,將150萬元本金和在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期間產生的122000元利息抵頂欠付被告的工程款。按其約定,2020年8月19日原告給被告出具兩張共計1622000元的收據;2020年8月24日至9月4日,被告給原告出具兩張共計1622000元的收據及金額共計1622000元的17張增值稅專用發票。
另查明,2020年4月24日和2020年5月25日,陵城區人民法院分別作出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孫元明、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寧津潤嘉置業有限公司的到期債權共計830000元,凍結期間,不得轉移、支付,不得私自動用(挪用)。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已送達本案原告潤嘉公司。2020年8月7日,陵城區人民法院向本案原告潤嘉公司作出兩份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通知潤嘉公司向申請執行人許小營履行對被執行人孫元明、浚豐公司到期債務共計830000元,不得向被執行人孫元明、浚豐公司清償。對此,潤嘉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陵城區法院提出了異議。陵城區法院于2020年9月9日向潤嘉公司發出協查函,要求其在七日內提供向浚豐公司支付款項,付款明細及單據。2020年10月19日陵城區法院作出責令責任人追回財產通知書,基于潤嘉公司擅自處分查封財產進行債務抵頂,責令潤嘉公司追回已抵頂給浚豐公司的共計83萬元。2020年10月24日,潤嘉公司向浚豐公司作出變更還款協議通知書,通知浚豐公司根據陵城區法院的要求就抵銷債權中的83萬元部分,不再主張抵銷,該83萬元款項潤嘉公司繼續向浚豐公司主張債權。同時,潤嘉公司向陵城區法院回復稱,撤銷了83萬元的工程款抵頂協議,并提出工程款還未結算。陵城區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魯1403執前調182號之一、(2020)魯1403執前調183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浚豐公司對第三人潤嘉公司的到期債權共計83萬元。潤嘉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對上述兩份執行裁定提出異議。2020年12月29日,陵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駁回潤嘉公司的異議請求。2021年2月4日陵城區法院扣劃潤嘉公司83萬元,2021年2月5日陵城區法院給潤嘉公司出具代收案件過付款83萬元的結算票據(電子)。
還查明,2020年8月16日,浚豐公司出具意見:陵城區法院調解書確認其公司需償還許小營共計814240元,同意陵城區法院從其公司所承建的寧津民兵訓練基地工程款中劃撥。2020年9月9日陵城區法院工作人員詢問潤嘉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廣峰,邵廣峰不同意浚豐公司意見。并稱,因為雙方工程沒有完全核算,不確定欠浚豐公司多少錢。
上述事實,由原告潤嘉公司提供的證據一至證據五及庭審后補充的相關證據、被告浚豐公司提供的證據一、二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原、被告雙方在訴訟中提供的其它證據,欲證明的事實與本案爭議事實,缺乏直接關系,其證據本案不予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寧津潤嘉置業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9187元及利息(以尚欠的本金數額,按年利率8%,自2021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
二、被告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寧津潤嘉置業有限公司保全申請費5000元。
三、駁回原告寧津潤嘉置業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100元,減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寧津潤嘉置業有限公司負擔79元,由被告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97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新東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謝麗達
書記員劉學銳
判決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