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鞏玉明與被告孫元明、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浚豐公司)、山東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城建工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鞏玉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強,被告孫元明、浚豐公司、新城建工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范宗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鞏玉明與孫元明、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191民初541號
判決日期:2021-04-26
法院:山東省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鞏玉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孫元明賠償鞏玉明所支付的律師費31000元;2.判令浚豐公司、新城建工公司對鞏玉明所支付的律師費承擔連帶責任;3.訴訟費由孫元明、浚豐公司、新城建工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孫元明借用新城建工公司的資質承包了濟南高新區齊魯制藥建設工程項目,與鞏玉明簽訂了土方施工合同。鞏玉明施工完成后,孫元明對所欠工程款遲遲不能償還,于2018年又與鞏玉明簽訂《還款協議書》、《補充協議》載明如孫元明違約不能按照約定支付所欠工程款,由孫元明承擔因維權所支付的律師費等費用,浚豐公司作擔保。鞏玉明于2019起訴孫元明、浚豐公司、新城建工公司,本院作出(2019)魯0191民初2357號民事判決,因當時鞏玉明無力支付律師費而沒有支持。欠款案經執行完畢后,鞏玉明才將律師費實際支付。故再次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孫元明、浚豐公司辯稱,鞏玉明在本案中屬于重復起訴,應依法予以駁回。因鞏玉明在上次起訴中并未對(2019)魯0191民初235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且該判決書已履行完畢,基于上述事實,應當認定鞏玉明對一審判決是認可并服判的。因此,鞏玉明又將同一案件訴求索要的律師代理費31000元再次起訴,顯然已經構成重復起訴的情形,應依法予以駁回。
新城建工公司辯稱,鞏玉明在本案中屬于重復起訴,應依法予以駁回。一、新城建工公司索要代理費所依據的是在(2019)魯0191民初2357號生效并履行終結的判決書中,已經提交過的《還款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因兩份協議均沒有新城建工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對新城建工公司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二、因鞏玉明在上次起訴中并未對(2019)魯0191民初235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且該判決書已履行完畢,基于上述事實,應當認定鞏玉明對一審判決是認可并服判的。因此,鞏玉明又將同一案件訴求索要的律師代理費31000元再次起訴,顯然已經構成重復起訴的情形,應依法予以駁回。
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及質證。對雙方無爭議的證據:《還款協議書》、《補充協議》、《委托代理合同》、發票、(2019)魯0191民初2357號民事判決書、(2020)魯01民終3561號民事判決書、中國工商銀行轉賬憑證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5月27日,鞏玉明起訴孫元明、浚豐公司、新城建工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在本院立案受理。鞏玉明在該案中提出訴訟請求:“孫元明、浚豐公司、新城建工公司承擔律師費用31000元”。2019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19)魯0191民初235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2018年7月5日,孫元明(甲方)與鞏玉明(乙方)、浚豐公司(擔保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1.甲方欠款由浚豐公司擔保,如甲方不能償還由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償還欠款;……4.由違約方承擔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其中,對于該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雖然其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但并未提交律師費發票、支付憑證等證明律師費已經實際產生,故鞏玉明要求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應該項訴訟請求,該判決第四項為“駁回原告鞏玉明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判決作出后,鞏玉明未提起上訴,新城建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魯01民終356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判決現已生效。
另查明,2019年3月4日,鞏玉明與山東明湖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指派崔強律師為其代理人。本案訴訟中,鞏玉明稱其在2357號案件執行回款后于2020年11月16日將現金31000元交給崔強律師。同日,崔強通過銀行匯款方式向山東明湖律師事務所賬戶匯款31000元,附言:“鞏玉明付律師代理費”。同年11月18日,山東明湖律師事務所向其出具發票一張
判決結果
一、被告孫元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鞏玉明律師代理費31000元;
二、被告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山東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孫元明的上述款項給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88元,由被告孫元明、山東浚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山東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夏珍
書記員薛遠婷
判決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