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敏與被告河南銀象自動化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羅山縣理昂農村廢棄物熱電廠、宋廣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查
桂敏與河南銀象自動化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羅山縣理昂農村廢棄物熱電廠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1521民初2681號
判決日期:2020-11-17
法院: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桂敏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管材款195000元及利息(2分);2、案件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河南銀象自動化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被告羅山縣理昂農村廢棄物熱電廠、被告宋廣華于2019年3月15日在原告門市部簽訂購買管材合同,當月20號付清。因本人多次催要三個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貨款,特向貴院提起訴訟,希判如所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桂敏的起訴。
原告桂敏預交的案件受理費2100元,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高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陳金華
判決日期
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