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福華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河南銀象自動化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濉溪縣人民法院(2017)皖0621執(zhí)1376號執(zhí)行案件中20萬元執(zhí)行款進行保全,申請人申福華、擔保人王曉亭(公民身份號碼3406021968××××××××)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縣淮紡路南側,房地權證濉私房字第××號房產提供擔保
申福華與河南銀象自動化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河南銀象自動化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0621財保46號
判決日期:2020-07-29
法院:濉溪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一、扣留被申請人河南銀象自動化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濉溪縣人民法院(2017)皖0621執(zhí)1376號執(zhí)行案件中20萬元執(zhí)行款,扣留至法院要求解除時止。
二、查封申請人申福華、擔保人王曉亭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縣淮紡路南側,房地權證濉私房字第××號房產一套,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請費1520元,由申請人申福華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孫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劉奇雙
判決日期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