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淄博金夢園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夢園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上海豐鳴建筑裝潢工程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豐鳴石家莊公司)、一審被告上海豐鳴建筑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3民終15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淄博金夢園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豐鳴建筑裝潢工程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民申1691號
判決日期:2021-06-07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金夢園公司申請再審稱,1.二審判決認定涉案工程已經竣工驗收、不存在未完工程錯誤。首先,根據雙方簽訂的《喆啡酒店投資工程項目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約定,涉案工程未按合同約定進行驗收,更談不上涉案工程已經竣工驗收。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必須有雙方簽字確認,但時至今日,涉案工程也沒有雙方簽字確認的驗收報告。被申請人庭審中提供的2018年2月14日的郵件,并不是被申請人所稱的喆啡酒店總部出具了竣工驗收報告,更不存在被申請人所稱驗收報告中有喆啡酒店總部、申請人、被申請人等多方簽字確認的情況。被申請人一審提交2018年2月14日的郵件中的竣工驗收報告,僅是喆啡酒店總部對涉案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階段性檢查。該報告中也沒有任何申請人的簽字或蓋章,被申請人所稱的該驗收報告中有喆啡酒店總部、申請人、被申請人等多方簽字確認屬主觀臆斷。從該郵件的記載可看出,項目工程驗收得分以工程驗收報告為準,但是本案中,涉案工程根本就沒有進行過任何工程驗收。涉案工程只能按申請人實際開始使用之日開始計算工程視為合格之日,被申請人施工的涉案工程工期逾期違約顯而易見。2.根據《施工合同》約定,被申請人未能在合同約定工期內完成,每延期一天由被申請人按合同約定工程總造價的千分之一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申請人已經提交證據證實違約金和損失共計高達6026093元。二審法院無視被申請人在延誤工期期間所造成的租金損失、人工損失、利潤損失的客觀事實,僅根據不存在的工程驗收和無依據的標準來認定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施工逾期違約金30萬元背離客觀事實,不能成立。3.二審判決認定涉案工程超過質保期,應當將其余質保金向被申請人支付明顯錯誤。首先,根據《施工合同》約定,本工程自喆啡酒店總部最終驗收合格且與雙方簽字確認后之日保修期為兩年;但涉案工程根本就未曾經過喆啡酒店總部的最終驗收,更不存在涉案工程最終驗收且雙方簽字確認的情況,涉案工程的保修期起始日只能按照工程上線投入實際使用的日期計算。其次,一審中,申請人申請了對于涉案工程質量的司法鑒定,山東建筑工程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和山東省淄博市魯中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都足以證實涉案工程存在大量的質量問題,訴訟之前,申請人多次找被申請人要求其進行維修,但被申請人一直未維修,無奈申請人只能自己找專業的公司維修,現在花費維修的費用就已經超越了質保金的數額。4.二審判決認定自2020年9月1日起以本判決確定的應付款1811112.95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被申請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沒有任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如前述,被申請人嚴重違約,于情于理于法不存在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的問題;而且剩余工程款已經不足以彌補因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和應支付的違約金,即剩余工程款也無需再向被申請人支付。5.二審判決僅僅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電子郵件,就認定涉案工程已經進行了竣工驗收,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淄博金夢園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永起
審判員張光榮
審判員程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柴華
書記員王亞男
判決日期
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