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建宏通旭電氣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與被告遼寧鐵工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北京建宏通旭電氣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與遼寧鐵工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7102民初14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錦州鐵路運輸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北京建宏通旭電氣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訴稱,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勞務款101928.9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20日,原、被告簽訂《阜新站房改造(靜態標識)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原告為被告在阜新站房改造工程中站房靜態標識屏體安裝工程勞務作業。施工期限為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原告按時完成工作,并于2018年1月30日由被告方領導和有關人員簽字確認。依據雙方合同第14條第1款的約定,被告未按約定向原告支付勞務費,已經構成違約。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被告以種種理由予以拒絕。故原告依法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求。
被告遼寧鐵工建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應訴答辯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方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馬俐
書記員王柏楠(代)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