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北京建宏通旭電氣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宏通旭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北京天健筠瑞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健筠瑞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終字第041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北京建宏通旭電氣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高民申字第03576號
判決日期:2015-10-20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建宏通旭公司申請再審稱:2007年11月5日我方與天健筠瑞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規定和天健筠瑞公司提供的工程設計圖紙,我方將該工程完工,經天健筠瑞公司驗收合格,但因該工程設計圖紙未在朝陽電力公司備案,造成無法通電,該設計圖紙中沒有外接電源設計也是造成無法通電的主要原因之一。我方認為該工程已全部完工,并經天健筠瑞公司驗收合格,該公司理應將剩余30%的工程款支付給我方。2012年4月18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協議,我方按協議規定履行了應盡的義務,但天健筠瑞公司未按電力公司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及資料,造成我方無法繼續辦理供電的相關手續,責任應由天健筠瑞公司承擔。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應依法予以糾正。綜上所述,我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
判決結果
駁回北京建宏通旭電氣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段春梅
審判員肖菲
代理審判員朱海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范醒晗
判決日期
20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