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小英、楊小波與被告重慶建工第九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九建)、許澤均、許澤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小英及兩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譚琪、被告許澤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重慶九建、許澤均經本院傳票傳喚逾期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小波,李小英與重慶建工第九建設有限公司,許澤均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渝0233民初3186號
判決日期:2021-09-03
法院:忠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小英、楊小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材料款252848.95元;2.三被告從2021年5月26日起,以252848.95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損失直至付清時止;3.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二原告成立忠縣國博水電批發部,于2017年6月5日以楊小波的名義向忠縣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后一直由李小英實際經營。被告重慶九建承接了重慶天地藥業烏楊醫藥產業工業園建設項目(A)一期工程施工任務。2020年9月,被告向原告采購工程所需材料,并約定具體所需材料由被告出具材料計劃申購單,部分材料價格以天地藥業設備材料表合同附件上所列價格為依據,其余材料價格送貨時由雙方確定,并載明于送貨單,最終雙方以送貨單載明的金額為結算依據,每月月底結清當月所供材料款。因當時項目管理人員被告許澤均稱合同需報被告重慶九建走審批流程,被告九建公司住所地又在重慶,要求原告先行供貨,原告遂按照工程所需材料向被告重慶九建供貨。后經結算,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252848.95元,并由被告許澤明以負責人的名義于2021年5月26日簽字確認。原告曾多次要求與九建公司完善供銷合同并支付貨款,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拖延。原告認為,被告向原告訂購工程材料,雙方買賣關系成立。原告已實際履行,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及時履行工程材料款的回復義務,現被告拒不支付,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楊小波、李小英的起訴。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羅燕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方鴻雁
書記員黃芮
判決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