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譚中貴與被告重慶建工第九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追加代興成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譚中貴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秦宗芬、被告九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小雨、被告代興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譚中貴與重慶建工第九建設有限公司代興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230民初258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譚中貴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勞務費78154.88元及其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拆借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時止);2、被告承擔所有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九建公司承建了豐都縣金科黃金海岸項目,在施工過程中,被告將其中的部分混凝土勞務承包給原告施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混凝土勞務承包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施工完畢,該工程也交付使用,被告尚欠原告勞務費78154.88元一直未支付,經原告多次催收無果。
九建公司書面辯稱,公司與譚中貴之間無合同關系,合同載明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無效,不存在未付工程款的問題,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駁回譚中貴的訴訟請求。
代興成辯稱,代興成與九建公司之間系勞動合同關系,簽合同時代興成是代表九建公司,欠工程款屬實,欠款應由九建公司支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9月22日,九建公司承建了豐都縣金科黃金海岸一期一標段高層B-9#、B-10#樓、商業B-28#、B-29#樓及車庫工程,2015年8月26日,九建公司豐都黃金海岸工程項目經理部與譚中貴簽訂了《混凝土勞務承包合同》,代興成在甲方負責人上簽字,加蓋了重慶建工第九建設有限公司豐都金科黃金海岸工程項目經理部章,九建公司將豐都金科黃金海岸B9號、B10號及車庫樓混凝土勞務工程發包給譚中貴。合同簽訂后譚中貴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作項目,項目部支付了部分勞務費,2017年11月30日代興成上報九建公司債權債務表載明尚欠譚中貴勞務費78154.88元未支付,后譚中貴向代興成催收勞務費,代興成于2020年10月20日簽字進行了確認。
另查明:代興成與九建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簽訂了勞動合同書。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混凝土勞務承包合同、銀行轉賬付款憑據、九建金科豐都黃金海岸項目部債權債務表、勞動合同、參保證明等證據在卷佐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建工第九建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支付原告譚中貴勞務費78154.88元及其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時止)。
二、駁回原告譚中貴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4元,由被告重慶建工第九建設有限公司負擔(譚中貴已墊支,執行兌現時一并支付給譚中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曉林
人民陪審員肖明發
人民陪審員江星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家豪
書記員廖秋林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