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冰與被告劉亞軍、申偉、重慶建工第九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九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7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張冰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殷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亞軍、申偉、建工九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2021年3月19日,本案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張冰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殷紅,被告申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亞軍、建工九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冰與劉亞軍重慶建工第九建設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13民初18209號
判決日期:2021-06-21
法院: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張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三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款151529元;2.三被告連帶支付原告資金占用損失(以203529元為基數,從2017年9月2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8年2月26日;以201529元為基數,從2018年2月2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8年5月7日止;以191529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8年5月8日起計算至2019年1月4日止;以161529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1月5日起計算至2019年2月3日止;以151529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2月4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1529元為基數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151529元付清之日為止);3.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重慶文化藝術職業學院(重慶藝術學校)將重慶藝術學校遷建項目一期工程(一標段)發包給被告建工九建,被告建工九建再將該工程內部分包給被告劉亞軍,被告劉亞軍、申偉是合伙關系,被告劉亞軍、申偉將案涉工程中的涂料部分勞務共同分包給原告。被告劉亞軍不是被告建工九建的員工。案涉勞務的總費用為565649元(533974元+8300元+23375元),該費用包括李家沱辦公室的涂料費用8880元,但前述8880元已經支付完畢。后,被告支付勞務費用共計414120元。2015年9月,案涉工程由重慶文化藝術職業學院(重慶藝術學校)投入使用。2017年3月28日,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原告與被告劉亞軍、申偉約定,原告涂料完工一個月內,被告劉亞軍、申偉支付原告涂料費。
被告劉亞軍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被告申偉辯稱,重慶文化藝術職業學院(重慶藝術學校)將重慶藝術學校遷建項目一期工程(一標段)發包給被告建工九建,被告建工九建再將該工程內部分包給被告劉亞軍,被告劉亞軍將案涉工程中的涂料部分勞務分包給原告。被告申偉系重慶藝術學校遷建項目一期工程(一標段)項目部負責人劉亞軍雇傭的,被告申偉的主要職責在于負責后勤,需要統計工時和工作量。李侍明負責結算。被告申偉不是合同主體,沒有支付義務。建工九建作為發包方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承擔支付義務。2015年9月,案涉工程由重慶文化藝術職業學院(重慶藝術學校)投入使用。
被告建工九建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證據質證。原告舉示的兩份涂料張冰班組結算單、藝校工程涂料班組計時工細分、重慶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個人歷年)有原件印證,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舉示的其他證據為復印件,且無其他證據佐證,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申偉舉示的內部全額風險承包合同有原件印證,且原告予以認可,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建工九建與被告劉亞軍簽訂《重慶建工第九建設公司內部全額風險承包合同》載明:被告建工九建于2014年7月與重慶藝術學校簽訂重慶藝術學校遷建項目一期工程(一標段)合同;經被告劉亞軍申請,被告建工九建同意由被告劉亞軍內部全額風險承包重慶藝術學校遷建項目一期工程(一標段)工程,負責該工程項目部管理機構的組建,具體負責對該工程施工;工程名稱為重慶藝術學校遷建項目一期工程(一標段),工程地址為重慶市巴南區龍洲灣C區;工程內容為施工圖范圍內的基礎工程、主體工程、室內裝修工程(劇場)、排水工程、電氣設備安裝工程、消防設施工程、弱電預埋預留等工程內容(具體詳見項目的施工圖和工程量清單);工程造價28614183.09元(以實際結算總造價為準);承包方式為內部項目風險承包,由被告劉亞軍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獨立核算。2016年3月28日,原告與被告劉亞軍進行結算且在《涂料張冰班組結算單》上簽字,被告劉亞軍確認應支付原告533974元(含李家沱辦公室8880元),被告申偉在該《涂料張冰班組結算單》上備注“以上所有面積不能超過九建與業主的決算量,如超出多少就扣多少”。2016年10月10日,被告申偉在落款時間為2016年9月19日的《涂料張冰班組結算單》上簽字并備注“設計為內墻漆,現改為外墻,應找學校簽證”,該結算單載明教學樓走道部分原內墻乳膠漆改為外墻乳膠漆(含鏟原涂層和新刷)合計8000元,修補室內空調板及砂灰人工費合計300元,總計8300元。該《涂料張冰班組結算單》同時載明有被告劉亞軍2016年10月14日的簽字。2017年9月26日,被告申偉和被告劉亞軍在《藝校工程涂料班組計時工細分》上簽字,該細分表載明總價25850元,扣除勞務,水電班組、門窗欄桿班組,保溫班組,舊房改造班組泥水班組,舊房改造木工班組合計11000元,剩余為大勞務班組、水電班組、門窗欄桿班組、保溫板組、裝飾木工班組、涂料班組均攤14850/6=2475元。
另查明,山西三建集團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在2015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間為被告劉亞軍參加了企業養老保險。
庭審中,原告認可已收到付款414120元。2015年9月20日,被告劉亞軍支付原告20萬元;2016年2月,被告劉亞軍支付原告3萬;2017年1月,被告劉亞軍支付原告10.11萬元;2017年4月,被告劉亞軍支付原告3萬元;2017年10月,被告劉亞軍支付原告0.102萬元(該筆款是被告劉亞軍免除原告扣款);2018年2月26日,被告劉亞軍、申偉支付原告2000元(具體是被告劉亞軍、申偉的員工吳家梅支付);2018年5月7日,被告劉亞軍、申偉支付原告1萬元(具體是吳家梅支付的);2019年1月4日,被告劉亞軍、申偉支付原告3萬元(具體是吳家梅支付的),2019年2月3日,被告劉亞軍、申偉支付原告1萬元(具體是被告劉亞軍、申偉員工李麗支付的)。原告張冰和被告申偉均認可案涉工程在2015年9月由重慶文化藝術職業學院(重慶藝術學校)投入使用。被告申偉認可其是被告劉亞軍雇傭,主要職責在于負責后勤,需要統計工時和工作量,李侍明負責結算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亞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冰工程款151529元;
二、被告劉亞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冰資金占用損失(以203529元為基數,從2017年9月2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8年2月26日;以201529元為基數,從2018年2月2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8年5月7日止;以191529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8年5月8日起計算至2019年1月4日止;以161529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1月5日起計算至2019年2月3日止;以151529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2月4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1529元為基數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151529元付清之日為止);
三、駁回原告張冰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350.58元,由被告劉亞軍負擔。此款已由原告張冰墊付,限被告劉亞軍自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徑付原告張冰,本院預收的受理費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長李杰
人民陪審員喻啟平
人民陪審員謝光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小鳳
書記員唐幸鋆
判決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