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受理后,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722民初2489號民事調解書,被執行人重慶建工第九建設有限公司應在2021年2月11日前支付申請執行人康光明、柏自榮勞務費1528905.00元,逾期不支付,以未支付款項為基數從2020年2月1日起至付清為止,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被執行重慶建工第九建設有限公司未按前述履行。執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分別以(2021)川1722執387號之三、之四執行裁定書對被執行人重慶建工第九建設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渝北機場支行5005××××0357賬戶存款人民幣1600000.00元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九龍坡西郊支行5000××××0257賬戶存款人民幣244117.27元予以了劃撥,用以支付申請執行人康光明、柏自榮勞務費1528905.00元、利息274693.27元(從2020年2月1日計算至2021年4月1日止),被執行人重慶建工第九建設有限公司應負擔的案件受理費15083.00元、保全費5000.00元和執行費20436.00元。本案現已執行完畢,故作結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