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重慶派斯特節能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派斯特公司)與被申請人重慶建工第九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九建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終48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重慶派斯特節能技術有限公司與重慶建工第九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渝民申315號
判決日期:2021-05-26
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派斯特公司申請再審稱,本案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條件系業主支付工程款并經審計確定。但案涉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長達七、八年之久,至今未進行審計。未進行審計并不可歸責于派斯特公司,而建工九建司并未催告或向其相對方主張權利,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派斯特公司主張的自2013年5月起計算工程款利息應予支持。二審法院認定從派斯特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起訴時起計算工程款利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相關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重慶派斯特節能技術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吉守明
審判員干建強
審判員敖宇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張晟
書記員陳媛雪
判決日期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