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呼倫貝爾金馬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內蒙古金幫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依據(2020)內0727民初993號民事調解書,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被執行人償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標的款22346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2459.61元。本院受理后,五次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車輛進行了“總對總”查控,被執行人名下無存款、無登記的車輛;已分別于2021年5月17日到滿洲里市自然資源局、2021年5月25日到滿洲里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進行現場調查,被執行人內蒙古金幫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現為存續狀態,名下無產權登記信息;申請人已向本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在第三人中國黃金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有到期未履行的債權,本院已向第三人中國黃金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送達到期債務履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扣留)、協助執行通知書,依法扣留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剩余債權250386.88元,因第三人中國黃金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異議書內容為根據(2020)內0727民初743號民事調解書內容,第三人與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是附條件給付,因被執行人未開具建筑業增值稅普通發票,第三人不承擔協助給付義務),本院不對其進行強制執行;2021年7月13日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本院已成立合議庭進行合議,被執行人現暫無可供執行財產,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本案尚有執行標的款22346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2459.61元債權無財產可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