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鄧會春、任婷婷、李仲慶因與上訴人趙福財、被上訴人呼倫貝爾市天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呼倫貝爾金馬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原審第三人劉鵬飛、劉萬權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法院(2019)內0702民初11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0年5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鄧會春、李仲慶及上訴人鄧會春、李仲慶、任婷婷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新富,上訴人趙福財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牛之純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呼倫貝爾市天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呼倫貝爾金馬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原審第三人劉鵬飛、劉萬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鄧會春與任婷婷、李仲慶等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內07民終57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鄧會春、任婷婷、李仲慶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上訴人鄧會春、任婷婷、李仲慶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4069.6元(由上訴人鄧會春、任婷婷、李仲慶預交4069.6元),減半收取2034.8元,由上訴人鄧會春、任婷婷、李仲慶負擔,退回上訴人鄧會春、任婷婷、李仲慶2034.8元
合議庭
審判長李洪波
審判員王麗英
審判員印帥
二○二〇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柏瑩
判決日期
2020-12-25